融资租赁作为以设备为载体的重要融资方式,兼具促进先进装备制造业务发展、中小企业融资等多项功能,是产融结合的典型。在经济发达国家,融资租赁是企业设备融资的重要工具之一,仅次于银行信贷,自2007年以来,我国融资租赁重新进入快速发展通道,特别是装备制造业厂商,纷纷成立融资租赁公司,借租促销,扩大自身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从绝对指标来看,全国三类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已达1300多家,合同余额达3万亿元。三类融资租赁公司(外资、内资试点、金融租赁)中,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或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批准,金融租赁公司由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三类融资租赁公司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业务实质、遵循的会计准则、适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完全一致,但适用的税收政策并不相同。
新常态的宏观经济环境下,装备制造业产能过剩严重,市场设备保有量高企、设备投资回报期延长、客户还租压力大等,融资租赁行业面临经营困难,融资租赁应收租金逾期恶化。
为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8月31日下发《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指导意见第五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在飞机、船舶、工程机械等传统领域做大做强”;第九条“落实融资租赁相关税收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认为,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结构性改革任务十分繁重,主要是要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打出“组合拳”。降低实体企业税费负担,进一步正税清费,营造公平的税负环境。呼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财政部税政司积极研究、落实融资租赁相关税收政策,支持融资租赁企业渡过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
1. 允许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和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同等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23号的相关规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允许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和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同等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9号通知规定,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并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