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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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近期将严查融资租赁通道业务

     根据相关消息显示,近期某大型商业银行下达通知,在全行范围对融资租客户提出风险管控措施,严格融资租赁公司授信准入,并提出以下三点要求:
  
  “(一)仅对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和央企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合作;
  
  (二)央企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纳入央企在我行的集团统一授信管理;
  
  (三)严禁与民营和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往来,已有授信和通道类合作的尽快压缩退出。”
  
  另外,要求各分行清理存量融资租赁业务,根据融资租赁公司及相应承租人的风险情况对存量业务按风险大小分类定级,建立融资租赁公司授信合作台帐,一户一策制定退出计划。其中,民营租赁公司、融资租赁期限与贷款期限错配业务、存在币种错配汇率风险业务等要求重点压退,并要特别关注是否存在利用互联网平台融资集资的情况。
  
  本月初,某大型国有银行亦发布类似通知,要求全行全面排查涉及融资租赁公司的授信业务,暂停新的售后回租等涉及融资租赁公司的通道类业务,存量业务只收不贷。
  
  附:通知全文
  
  关于加强融资租赁客户授信管理和通道类业务合作的通知
  
  各分行:
  
  2014年以来,我行对融资租赁客户和以融资租赁为通道的业务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已有部分客户暴露风险。从已暴露风险的客户看,我行对融资租赁授信客户存在较多问题,包括:准入与担保方式普遍偏弱;部分贷款最终投向敏感行业、未纳入统一限额管控;贷后管理与企业的经营特点脱节;租赁标的物存在明显瑕疵;异地机构信息不对称导致重复授信;期限错配丧失第一还款来源,借款人不良率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贷款存在合规性风险等。
  
  其中,作为通道类的对外担保项下融资租赁业务风险尤为明显。通过承租人(我行授信申请人)开立保函或人民币备证,内保外贷对融资租赁公司发放外债贷款,融资租赁公司名义上仅作为融资通道,但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模式必然带来租赁标的物所有权的变化。一旦租赁公司发生风险,资产受到查封,将直接影响承租人的正常经营,进而威胁我行资产安全。此外,该类业务大部分通过境外分行发放外币贷款,币种错配现象普遍,而出于收益考虑融资租赁公司往往未办理远期汇率锁定,在近阶段人民币持续贬值的环境下,汇率敞口的不断扩大导致租赁公司风险暴发。
  
  鉴于此,经总行研究,现对全行融资租赁客户提出以下风险管控措施,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格融资租赁公司授信准入
  
  (一)仅对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和央企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合作;
  
  (二)央企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纳入央企在我行的集团统一授信管理;
  
  (三)严禁与民营和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往来,已有授信和通道类合作的尽快压缩退出。
  
  二、认真清理存量融资租赁业务
  
  (一)分行风险管理部牵头,根据融资租赁公司及相应承租人的风险情况对存量业务按风险大小分类定级,建立融资租赁公司授信合作台帐(格式见附件二),一户一策制定退出计划。
  
  (二)重点压退范围主要包括:民营租赁公司、租赁公司不良率高企、最终投向敏感行业(地产、过剩行业、平台)、对应的租赁物存在瑕疵、融资租赁期限与贷款期限错配业务、存在币种错配汇率风险业务等,特别需要关注是否存在利用互联网平台融资集资的情况。
  
  (三)加强贷后跟踪管理。对于已出现风险信号的客户重点排查监控。贷后管理需同时关注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关注特有的经营风险指标,如内部风控制度、历史经营业绩、融资租赁规模、不良率;承租人关注其所属行业、回款情况、征信情况、租赁业务的模式及标的物的风险、租赁标的物是否存在瑕疵、委托贷款风险情况等。
  
  (四)确实无法提前退出的业务,分行需逐笔落实还款来源,通过追加抵押担保、账户资金专项监管等增信措施缓释风险。
  
  本次对融资租赁客户的清理工作应在2016年1月8日前完成,请各行部将存量业务逐户压退计划(详见附件一),报送至总行信用风险管理部(一事通ID:000370)和风险预警室邮箱(一事通ID:19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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