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初期,大陆企业利用设备租赁以解决发展资金一直是利用境外资金的渠道之一,而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使其在金融资本市场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功能日益显现,并已与银行、证券市场一起成为企业融资的三大渠道。融资租赁不同于传统租赁,2010年以来,台资融资租赁企业的加入带来了新的理念,更促进和发挥了为企业融资解决发展资金不足的作用。但作为一种经营资金的金融新行为,同样存在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类风险。在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的大环境下,融资租赁行业面临的企业故意违约及侵权行为风险大幅度增加,企业拖欠租金的行为屡屡发生,虽司法机关的依法审判维护了租赁企业的合法权益,但在执行中遇到了跨地区、租赁设备的隐匿性和移动性、法院执行人力不足,甚至个别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都对法院审判的执行造成障碍,也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构成了重大挑战。面对现状和在宁台资融资租赁企业的呼声,12月15日下午,南京市台办、市台协与协会常年法律顾问中银律师事务所共同组织召开了台资融资租赁法律风险控制座谈会,会议邀请到南京市中院民事执行局迟红宁局长、建邺区法院民事执行局刘俊局长、市中院民事执行局张彦智审判员与在宁融资租赁公司负责人进行座谈讨论。市台办副巡视员杨兆明、市台商保护服务中心调研员鲍巧玲、经济处黄海副处长,协会常务副会长吴明宗、林作彬、毛金源,协会法律顾问罗春华律师以及永丰金、台新、和运、国旺四家融资租赁公司的总经理或代表共十九位参加了座谈会。
座谈会上,各租赁公司介绍了目前企业经营的情况和融资租赁诉讼案件中面临的困难,问题主要集中在财产保全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异地执行难两个方面。鲍巧玲调研员和黄海副处长都对市、区两级法院的参会表示感谢,并希望再当前经济下行调整中,依托法院和仲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台资融资租赁企业健康发展。吴明宗、毛金源、林作彬常务副会长均感谢市台办和市区法院重视企业面临的困难,他们认为,各租赁公司面临同样的问题,关键在风险评估工作要做好,建议由市相关部门搭建一平台或委托中银律师事务所配合法院等部门专门受理解决。
建邺区法院民事执行局刘俊局长首先通报了在宁台资融资租赁企业诉讼和执行的案件,同时指出,祖国大陆地广存在着地区发展不平衡、各地司法水平不平衡、民众守法意识不平衡,社会诚信制度不平衡造成了异地执行的困难,建议各企业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切忌急功近利或在诉讼中方便自己,要充分利用信息平台确定客户诚信度,纠纷案件发生地提起诉讼并执行可减少执行难度,利用人保、物保的担保和反担保手段确保企业自身权益。
南京市中院民事执行局迟红宁局长在座谈中对台资融资租赁企业面临的窘境以及租赁合同到期或未到期的诉讼予以了分析,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以及整个社会信用缺失是造成融资租赁行业故意违约及侵权案件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她以亲手处理的国资租赁公司租金执行案例介绍了风险防范及监管、诉讼请求、异地执行最新精神和最新信息平台,对异地执行中的统一管辖、委托执行、协助执行、执行措施和自诉方式进行了解释,同时允诺对省内的案件协助通过省高院协调执行。
座谈会上,协会法律顾问中银律师事务所根据接触此类案件的丰富经验,特别制定了“台资融资租赁公司法律风险控制法律解决方案”,希望能整合资源、节约成本、提高效率,降低台资融资租赁企业的法律风险。
最后,市台办杨兆明副巡视员对两位局长给予的建设性意见表示感谢,并表示参加此次专题座谈会受益匪浅,市台办和协会有责任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对协会法律顾问提交的解决方案表示认可但要提高可操作性,尽量将案子交给律师事务所。他希望会后大家保持联系,借助专业的团队,依据相关涉台政策最大限度的维护融资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