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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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华:浅谈生物资产融资租赁

  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石柱华:浅谈生物资产融资租赁
  
  国务院《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探索将租赁物范围扩大到生物资产等新领域。”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指出:“探索将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的可行性。”两份指导意见均从支持“三农”,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创新发展的角度,提出生物资产融资租赁问题。实践中,有的融资租赁公司已经以奶牛、种猪等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开展业务,做出了有益的尝试。本文拟就生物资产融资租赁的几个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 哪些生物资产适宜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生物资产可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三类。其中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本文由作者独家供稿“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发布>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根据融资租赁租赁物所有权与使用权可分离、租赁物可保障租金债权,租赁物可通过占有、使用产生收益以及可收回、可计提折旧等特性,分析可见,并非所有的生物资产都可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适宜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的生物资产主要为生产性生物资产。具体而言,一是有特殊经济价值的林木和果木。利用树木的果实、种子、树皮、树叶、树汁、树枝、花蕾、嫩芽等等,包括以生产油料、干鲜果品、工业原料、药材及其它副特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乔木林和灌木林,如木本粮食林、木本油料、工业原料特用林等。二是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产畜。包括奶牛、繁殖母猪、种公猪、种鸡或蛋鸡等,它们是畜牧企业最主要的生产资料。三是役畜也称力畜,是指专门用来耕地或运输的家畜,如牛、马、骡子、驴、骆驼等。
  
  二 生物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的合法性分析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租赁财产包括生产设备等动产,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以及它们所附带的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本文由作者供稿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微信公众平台独家发布>可见,融资(金融)租赁行业监管部门均未明确禁止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而《合同法》等其他法律、法规未对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作出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符合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产生收益权的特点,因此,以生物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果以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开展真实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是直接租赁还是售后回租,只要从其价值、租金构成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等方面遵循融资租赁的基本特性,符合《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的交易。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租赁示范法》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通过的供各国进行租赁立法的示范法律规则,其第2条定义的租赁物就包括“植物和活的以及未出生的动物”,即指生物资产。可见,在国际上也认可生物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从事生物资产融资租赁符合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三、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的相关问题
  
  生物资产融资租赁与传统的设备、交通工具融资租赁不同,属于创新业务,尤其应注意控制商业风险与法律风险。
  
  1、生物资产租赁物的所有权登记和公示登记
  
  无论是直接租赁还是回租,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因此应进行权属登记或公示登记,明确所有权。
  
  对于林木等生物资产,其性质因其是否定作于土地而又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当林木栽种在土地上是属于地上定着物,为不动产;而当林木在未定作于土地上作为苗木进行移动买卖时,则属于动产。在将栽种于土地正常生长的林木作为租赁物进行售后回租时,出租人应依法办理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将其所有权从承租人变更登记至出租人名下。<本文由作者供稿“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独家发布>直接租赁中,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选定的出卖人和苗木,在出租人购买阶段属于动产,只有在承租人将其栽种于土地上才成为不动产,因此出租人应在苗木定作于土地时及时申请办理林木所有权的首次登记手续。
  
  作为租赁物的产畜、役畜,属于动产,其所有权为交付取得。为防止承租人将租赁物买卖、抵押、重复回租、投资入股等,出租人应及时在融资租赁公示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明示所有权。虽然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商务部的公示登记系统登记的一般为机器设备等租赁物,但并未禁止生物资产租赁物的登记,公示登记在一定程度上能保护出租人的权利。但由于畜牧等生物资产的特性决定了很难将其特定化,即便进行租赁物公示登记也难以有效防范权属冲突,因而出租人还应通过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在生物资产上作出显著标识以表明所有权人。
  
  2、生物资产孳息的所有权归属
  
  孳息是指财产上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树木所结的果实,产畜所生产的的子畜等都是天然孳息。《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根据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租赁权不属于用益物权,因此,如果产畜和力畜所生子畜,理应属出租人所有,但出租人不可能自行收回饲养,故应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出卖或委托饲养等处理方式。对奶牛所产牛奶、蛋鸡所生鸡蛋、经济林木所结果实等,由于是承租人获得收益的来源,一般不能由出租人取得,可在合同中约定归承租人所有。
  
  3、生物资产特殊风险控制
  
  同其他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一样,生物资产租赁也存在因承租人经营管理不善、市场变化等原因发生的经营风险,直接影响承租人的租金偿还能力。除此之外,生物资产融资租赁还存在林木病虫害、产畜疫情、丢失、死亡等特有的风险。因此,应加强风险控制:第一,生物资产租赁物的价值易减损,租赁物的担保功能较弱,应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或约定回购。第二,重视发挥保险的作用,要求承租人投保重大疫情险等与生物资产有关的保险。<本文由作者供稿“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独家发布>第三,出租人应通过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发挥物联网作用,对生物资产进行监控,做好租后管理。第四,如生物资产租赁物发生死亡等灭失的情况,应及时协商确定替代租赁物或者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4、承租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土地通常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生物资产融资租赁的承租人系以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出租人有重大影响,在开展生物资产融资租赁时,应注意审查承租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合法性,是否依法取得经营权,是否依法进行登记,审核剩余承包期限是否短于租赁期限等,以防范法律风险。
  
  此外,生物资产融资租赁还涉及计提折旧,税收,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价值确定、处置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
  
  探索生物资产融资租赁,有助于拓宽农业生产的融资渠道,推动融资租赁更好地支持和服务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对扩大租赁物范围,推动融资租赁业创新发展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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