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履行融资租赁担保回购义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概述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 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产品销售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的回购担保的议案》:公司因经营业务需要与莱茵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吉林省天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天富”)签订《购销合同》,同时租赁公司与吉林天富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公司根据吉林天富的要求向公司购买 LNG 液化装置产品支付价款合计人民币 5,132.00 万元,并将其出租给吉林天富使用。后续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了《回购合同》,约定由公司向租赁公司提供人民币 3,592.40 万元的回购担保。
详细内容参见公司于 2012 年 11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产品销售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的回购担保的公告》。
二、回购义务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租赁公司的回购通知,要求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回购款人民币13,621,621.68 元。
三、公司应对措施及对公司的影响收到上述回购通知后,公司对此非常重视,积极采取妥善的解决措施。公司将在支付回购款项后依法取回租赁设备所有权,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力争租赁设备取回后处置损失最小化。公司本次需要支付的回购款人民币 13,621,621.68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6%,占公司 2014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6.25%,公司履行上述回购义务预计不会对公司损益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依据与吉林天富实际控制人、拥有吉林天富 100%股权的陈天富、赵丽琼夫妇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在履行
上述担保责任后,公司可向吉林天富及陈天富、赵丽琼夫妇追偿上述债权。
公司将根据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对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张家港富瑞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