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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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为江苏金融租赁公司授信16亿元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5年8月25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同意授予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融租赁”)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16亿元(名义本金),业务品种为同业借款,额度有效期1年;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金融租赁董事叶迈克为本行董事,江苏金融租赁是本行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对江苏金融租赁授信16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根据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构成重大关联交易,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后,应报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批,并提交董事会最终审批。
     二、关联方介绍
     江苏金融租赁成立于1985年6月,1988年取得《金融许可证》,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江苏金融租赁的实际控股股东为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江苏金融租赁以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为特点,客户涵盖船舶、航空、医疗、印刷、工程机械、工业制造、教育、传媒等行业,服务范围遍及20多个省市自治区。
     2014年末,江苏金融租赁资产总额为266.48亿元,净资产40.28亿元,资本充足率为15.20%,不良资产率为0.61%;2014年净利润6.06亿元。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行与江苏金融租赁的关联交易坚持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以及本行同类产品定价相关管理制度。
     四、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行向江苏金融租赁授信,定价合理、公平,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授信流程符合本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北京银行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该关联交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修订)》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但如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有明显风险,建议管理层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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