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法学理论研究上的不足,直接制约了我国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完善,不利于租赁行业合法有序的发展。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法规,直接导致租赁公司发展面临制度性困境
2015年7月30日,中信证券投资成立的中证寰球融资租赁公司正式落户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港东疆片区。
根据工商资料显示,中证寰球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主要发展航空航天、海洋工程、能源服务等领域大型设备租赁业务。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发现,在此之前,多家券商已经开始布局融资租赁公司。早在2013年,海通证券通过收购恒信金融集团涉足融资租赁业务;2014年10月,光大证券旗下子公司与两家企业合作,创立光大幸福国际租赁公司;2015年年初,国泰君安在上海自贸区注册成立融资租赁公司。
近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社科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的首部融资租赁蓝皮书——《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4—2015)》称,中国融资租赁业迎来发展“大时代”。
金融租赁企业占比超4成
航空公司对银行说:我想花5亿元买飞机,但是我没有钱。
银行说:我给你买飞机,买了飞机归我,但是给你用,你要定期给我租赁费。
于是航空公司和银行签订了协议,每年给银行1亿元,租期6年,这样银行就拿了1亿元的差价。
航空公司也用较小的代价拿到了飞机,各取所需。
在此期间,飞机属于银行,使用权属于航空公司。
在租期满后,按照双方协定,飞机可以归企业,也可以归银行(如果银行还想要)。
这是网络上一段对融资租赁通俗易懂的解释。
2013年12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到天津考察,第一站来到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的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李克强指出,“租赁行业是一块新高地,国家要培育这个行业发展起来”。
融资租赁蓝皮书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登记在册的各类融资租赁企业共1109家,其中内资试点企业123家,外资企业963家,金融租赁企业23家。
此前一年,我国登记在册的各类融资租赁企业仅560家,其中内资试点企业80家,外资企业460家,金融租赁企业20家。
数据对比可以看出,外资企业增速最快,超过了一倍;内资企业增速也超过了50%。
融资租赁蓝皮书课题组发现,在商务部监管的内资、外资融资租赁企业(1086家)中,注册资本小于1.7亿元的企业数量最多,为533家,占比49.1%;注册资本在20亿元以上的企业数量最少,为12家,占比1.1%。
课题组还发现,我国融资租赁业务规模呈迅速扩大态势,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2.1万亿元,比2012年增加约5500亿元。融资租赁航空、船舶、工业机械和汽车等领域逐渐成为主流融资方式;其中,金融租赁合同余额约8600亿元,约占全国融资租赁业务总量的40.9%,高于内资企业租赁业务和外资企业租赁业务所占比重。
课题组认为,这说明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结构呈现行业集中度高、金融租赁企业占优势的特点。“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当前金融环境下融资租赁企业以直接融资为主”。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6月,工银租赁、国银租赁、民生租赁、交银租赁4家企业总资产均突破千亿元。
法律规则不明不利行业发展
公开资料显示,我国第一家现代意义的租赁公司成立于1981年4月18日。
事情还要从1979年说起。
1979年10月4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成立,董事长为荣毅仁。不久,荣毅仁提出创办国际租赁业务,以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
一个月后,中信公司开始与日本东方租赁探讨合资成立融资租赁公司,以期共同发展租赁业务。
次年伊始,中信公司根据荣毅仁赴欧考察后所提建议,派小组去日本考察现代租赁业,试办了第一批融资租赁业务,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包括:为河北涿州编织厂引进编织机;为中国民航引进一架美国波音747大型客机穿针引线。
1980年6月,中国东方租赁公司筹备组宣布成立。随后,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的业务模式被引入中国。
1981年4月18日,中国东方租赁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开始营业。我国第一家现代意义上的租赁公司诞生。
接着,中国第一家国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设立。同期,中信租赁部及中国银行开始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课题组认为,随后的30多年间,我国融资租赁业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起步阶段。为了吸收外资推动国内产业技术改造,各级政府引进成立了大量的融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行业高速发展,但由于“政府直接提供担保,直接导致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偏离发展主业,埋下了重大隐患”。
随后的近20年间,融资租赁行业处于整顿规范的第二个阶段。由于租赁主体权责不明确、风险管理能力弱等问题,融资租赁违规问题频发,诸如全行业性承租人拖欠租金等,导致整个行业处于发展停滞状态。
融资租赁蓝皮书课题组成员胡春梅博士认为,出现上述困境的主要原因,还是法律法规规则不明和执行不力,导致融资租赁的业务无以为继,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在此背景下,我国开始加强融资租赁行业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建设。
根据胡春梅的梳理,当时,原国家工商局联合相关部门起草了融资租赁合同条例,商务部颁布了《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
2004年,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融资租赁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2006年11月还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融资租赁业由此进入第三个阶段。在中央以及各地出台一系列鼓励政策之后,融资租赁行业进入蓬勃发展的新时期。
融资租赁行业存在五大短板
融资租赁蓝皮书显示,2013年年底,融资租赁行业总体规模为2.1万亿元,同期,商业银行总资产为151.4万亿元,信托业总规模为10.9万亿元,保险业总规模为8.2万亿元。
课题组认为,这说明,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规模在不断提升,但仍然与其他金融行业有较大差距,“融资租赁业整体发展水平不高”。
课题组认为,当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存在5个“短板”,最主要的是融资渠道单一。
“当前制约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最突出问题在于,租赁企业面临严重的资本约束,融资渠道单一。”融资租赁蓝皮书表示,这导致融资租赁业这种资金密集型产业发展无法获得巨大的融资需求。
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年底,非金融系租赁企业通过银行进行融资仍是融资租赁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
2013年曾进行融资的企业中,70.95%的企业是从银行融资,其次是股东增加注册资本金,占比仅为5.04%,信托融资为2.57%。基金融资、资产证券化、上市等融资方式更是低于1%。
课题组认为,我国租赁业尚未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融资租赁专业人才匮乏、国家缺乏专门针对融资租赁业的配套政策支持,是另外三个影响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短板”。
由此导致的结果是,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滞后成为影响租赁业发展的重要“短板”。
课题组认为,我国租赁行业尚未引起学术界的足够重视,尤其是融资租赁法学理论研究上的不足,直接制约了我国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完善,不利于租赁行业合法有序的发展。
课题组特别强调,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融资租赁法,直接导致租赁公司发展面临制度性困境。
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曾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但该法最终未能出台。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财经委融资租赁法立法小组成员高圣平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融资租赁法没有出台,有多种因素,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部门协调难度太大。
融资租赁蓝皮书课题组建议,尽快推动融资租赁法的出台,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