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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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监局关于交银金融租赁发行金融债券的批复

                          沪银监复〔2015〕380号

上海银监局关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批复
 
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请示》(交银租赁〔2015〕37号)收悉。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总规模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3年的金融债券。
二、你公司金融债券的发行和管理应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三、你公司应在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就此次金融债券发行情况向我局作书面报告。
此复。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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