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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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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近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3年5月28日,刘红和新疆某建设公司在沙雅县签订了一份《建材租赁站租赁合同》,该合同为没有租赁期限的无固定期合同,合同约定租赁钢管每米每天0.015元,租赁扣件每天每套0.015元,如钢管、扣件丢失,钢管每米赔偿20元,扣件每套赔偿7元。合同签订后,新疆某建设公司给付刘红押金3000元。
 
2013年5月28日至2013年6月28日,刘红向新疆某建设公司出租钢管6509米,扣件2332套。2013年8月19日,新疆某建设公司退还刘红租赁的钢管6408.5米,租赁扣件2154套,还有100.5米租赁钢管及178套租赁扣件未退还。刘红遂将新疆某建设公司诉至法院。
 
沙雅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红和新疆某建设公司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且为无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新疆某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抗辩权的放弃。新疆某建设公司欠刘红租赁费未给付的事实,致使刘红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对刘红主张的租赁物100.5米钢管及178套扣件,新疆某建设公司应及时返还,如不能返还原物,应按签订合同的约定赔偿价格赔偿原告。
 
沙雅法院判决新疆某建设公司向刘红给付租赁费9050元及赔偿款32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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