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王晓蕾:我向大家介绍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过去十几年间对融资租赁业发展绑架护航的基础设施。
第一,刚才也讲了,衡量借款人或者承租人信用风险,保护出租人债券安全的征信系统。
第二,保护融资租赁物权安全的登记公示系统。
看看企业征信系统,这个征信系统最核心的功能是要把你的借款人或者承组人,对所有金融机构负债信息汇集,通过提供全面的负债信息,来帮助放贷人,或者是出租人评估你的交易对手,他的信用风险,来保护你的资产安全。这个系统目前来说基本上放贷机构,特别银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从事授信业的金融机构都已经接进来了,融资租赁来说,它的业务也是一个授信,我们讲授信机构这个大范围内,融资租赁是包括在里面的。对于征信系统来说,基础的产品是信用报告,这个信用报告基础上,我们也开发了一些产品,这些产品目的是帮助放贷人很好的管理他的信用风险,比如说我们有一些产品是告诉你在你本机构风险没有问题,是好客户,其他的放贷机构里面出现了问题。这样的产品的目的是帮助你发现客户的风险。
这个系统来说,对宏观经济的作用,我想已经是得到了社会广泛的共识,这里跟大家介绍在去年我们请清华一个老师的团队,在国际金融公司的帮助下,利用征信系统数据,以及对金融机构问卷调查的数据,评估了征信系统对中国经济的作用,得出了比较引人注意的结论,如果2012年没有征信系统的时候相比,征信系统贡献是0.33个百分点,对于小型企业融资来说,作用非常大。世界银行认为人民银行建立征信系统之后,中国信用系统的环境和指数有了比较大的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来说,97年建立这个系统开始,就是这个系统的使用者,后来随着金融租赁公司的清理整顿,中间几次进进出出,一些公司不做业务了,停了它的用户。目前来说银监会批准的30家租赁公司目前已经接入了9家,我们计划今年2015年的时候,把银监会批准的30家金融公司全部接入这个征信系统。对于金融租赁接进来以后,在座可能问,接入征信系统有哪些条件?实际上整个条件没有什么条件,只要是合法的经营授信业务的机构,按照要求都应该接入征信系统,已经进来的融资租赁公司,累计查询36.9万次,除了金融性融资租赁公司以外,商务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本质上来讲,我们认为他们完全一致。接入征信系统这个事来讲,融资和租赁性公司,接入的方法和原则都完全一样。目前有一家融资性租赁公司已经接入了征信系统,目前也有几家正在接洽当中。根据征信管理条例,所有放贷业务的机构都应该接入,融资租赁本质上是授信业务,和放贷本质上一致。
刚才讲了对于也兴趣接入到征信系统的融资性租赁公司和金融形租赁公司来说,和当地银行联系就可以了。接入方式来讲,我们做了一个比较大的事情,从以前通过金融专网这一个渠道扩大到互联网平台,2014年征信中心开发了互联网接入这个方式,接口规范做的简化,更好的满足小额贷款公司,包括未来的P2P接入征信系统的需求。比如说刚接如来的融资性租赁公司,就是互联网平台接进来的。这是整体来说,目前征信中心对于融资性租赁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已经有了全面的方案,我也希望在座的能够积极履行这个法律义务,征信系统会很好的配合大家。这里有一点,我可能要强调一下,这个征信系统特别债券债务关系有一个互惠原则,所有从事放贷业务机构,必须先报送数据,才能查询数据,这个系统里面最核心数据都是借款人借款信息,或者是承租信息,只有报送数据,这个系统才有存在的基础。我们未来也会继续努力,对于信息采集范围、产品的产品方面,会进一步努力,能够让它更好为大家服务。另外一个支持融资租赁健康发展的基础,就是对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刚才几位发言当中,都指出融资租赁作为一个业务来讲,它存在一个很大的风险,一物两融。出租物来说,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这个过程当中如何更好的保护出租人对物的所有权,借鉴国际做法,登记公示的做法,登记公示最早赘述到2001年,物权法通过了应收账款可以质押融资以后,做这个系统的时候,我们当初系统设计就是可以支持所有的动产登记,这个系统它有一个特点,
首先是一个基于互联网的系统,
第二,它的登记特别是对于标的物的登记,出租物也好,应收账款的质押,对于出租屋的登记采用描述的方法,正因为采用描述的方法,何以支持任何形式的动产融资的登记。
第三,等于这个系统来讲,我们在设计上采取了非常简单的办法,在这个系统当中,如果要成为它的登记用户,没有什么特别,比如资本金这样的条件限制,只要是一个合法存在的企业,专门从事授信业务,或者是融资租赁业务,都可以加入这个系统,方法和刚才征信系统一样,到当地人民银行找征信管理部门接洽就可以。
融资租赁登记目前不收费,查询也不收费,这是目前的状态。对于这个系统来说,它的主要任务是租赁物的权属状况,所有登记结束以后,对于融资租赁登记系统来说,出具两个法律文件。第一是登记证明,这个系统会在你登记结束以后,会自动从计算机出一个证明,你可以打印下来,就是证明你进行了某项登记,上面有一个编号。这个如果出了问题,系统要负责,但是对于登记内容准确与否的责任,在登记人本身。登记系统本身是不负责任的,另外一个法律文件,就是你查询了以后,查询结束以后,这个系统也会给你出一个证明,证明你进行了某项查询,对于系统承诺,当你出了这个证明以后,如果日后证明当时系统里面有一项登记,但是按照你的登记规则,应该查出来而没有查出来,征信中心需要负法律责任。从法律责任来说非常清楚,这个系统可以提供法律证明。对于查询,会前有人提出来,法律效力怎么样,我们可以说在这个融资租赁法出台之前,法律明确规定由某一家机构,或者某一个系统进行融资租赁登记,或者动产融资的登记,这个法律出台,现有的法律结构可以说在法律出台之前,最好的保证融资租赁登记的法律框架,这个框架最早天津开始试点,核心一点就是私法、高法出具,一个是法院出一个司法解释,在审理融资租赁的案件当中,如果对抗第三人的话,必须具备一些条件,其中一个条件就是在监管部门指定的系统里面,必须有查询证明。之后人民银行司法解释第三条,行业主管地区规定就是人民银行出了一个办法,这个办法要求做融资租赁业务之前,必须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里面进行查询。
通过这个办法,这就是央行发的通知,通过法院的司法解释加行政部门的规章,就把这个系统里面对于融资租赁用户的物权登记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最好的方式进行了明确。刚才也有人说,这个法律框架建立起来了,有没有人用,大家看看这个数据,它自动回答了。目前为止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累计注册940家机构,金融租赁30家已经全部是这个系统的用户,刚才发言的国银租赁,我们这个融资租赁登记系统上线09年7月份,他们在9月份就成为了这个系统的登记注册用户。内资融资租赁公司146家,外资投资798家,已经是人民银行的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用户,登记情况来说,累计发生25330笔,金融公司占比11%,内资27%,外商投资55%。随着这么几年来融资租赁业务的快速发展,行业已经自身在法院、政府部门以及行业自身努力下,我们已经找到了一个解决这个行业本身业务所蕴含的物权风险的办法。这个系统更加广泛的使用,我相信对于来确保融资租赁业务健康发展来说,是非常有帮助的。这个就是两个系统的基本情况。
随着融资租赁在前海发展,我也希望对于在前海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来说,能够积极的在这两个系统登记注册,成为这两个系统的用户。因为任何一个单独的地方,他不可能单独的搞业务,不光是跨国的,不光是一个国家,或者跨省,跨区域,未来可能是跨国的。刚才听到下一步发展会不会通过中国的融资租赁方式把中国的机器设备卖到其他国家,这个也是全世界征信业探讨的另外一个问题,征信系统里面的数据如何跨境流动。我也希望在大家能够非常好的把征信系统和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用好基础上,征信中心非常乐意跟在座探讨新出现的一些问题,比如说这些信息如何安全的跨境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