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建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建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于申请调整业务范围的请示》(建租报〔2014〕5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调整业务范围。新业务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此文可在你公司营业场所公示以及在办理业务和签署商业文件时使用。《中国银监会关于建信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07〕593号)中有关业务范围的条款作废。
三、你公司应按照此批复修改公司章程,并向我局报告。
四、你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我局报告。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变更,此批准文件失效。
此复
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