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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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债权纳入基础资产 租赁ABS迎来新曙光

11月21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将租赁债权纳入资产证券化(ABS)基础资产范围,取消事前行政审批,实行事后备案和负面清单管理。这使原本发展滞涩,审批流程往往长达数月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之路,终于看到了一丝曙光。

“现在证监会实施ABS业务备案制是非常大的进步,是目前行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佐诚资产理财专家对记者表示,租赁债权纳入ABS基础资产后,商务部管辖的内资试点和外资租赁公司的租赁ABS审批流程将会大大提高。此外,随着这些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可以带动信用评级、做市商的形成和发展,反过来对于促进这个还尚未成熟的租赁ABS市场的发育,可以起到一个良好的作用。

租赁ABS是融资租赁企业扩大融资渠道,发挥杠杆效应的有效工具。目前我国融资渠道较窄,加之银行贷款和租赁业务存在资金流动性不匹配的问题,致使租赁公司本身的资本、资金瓶颈问题日益凸显。而租赁资产具备稳定和可预测的现金流,ABS是与之非常契合的融资工具。

“对租赁公司来讲,租赁资产受注册资本及净资产的限制,越往后越难以有新投放。公司要想再扩大业务规模,面临的选择就是增资或租赁资产出表。作为股东,不会情愿一直增资。”一名融资租赁公司从业者对记者表示。这样的情况下,通过ABS业务来使资产流动,把资产变现,成为了众多融资租赁企业期待的融资途径。此外,通过证券化来达到资产出表的目的,优化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也是众多租赁公司期盼租赁资产证券化制度早日规范,市场早日成熟的原因。

然而据统计,自2006年证监会审批通过了国内首笔租赁行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以来,截至到2014年8月,已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只有不到20个。对比整个行业的注册公司数量,比率不足百分之一。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资产证券化业务负责人刘洪光律师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分析其原因表示:“审批流程太长和管理细则的不明确是主要原因。” 根据证监会之前公布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审批公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在今年8月份发行的租赁ABS产品,其审批流程长达半年以上。

同样在11月21日,银监会也下达了信贷资产证券化执行备案制的文件,根据银监会2014年3月发行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证券化业务规定“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规定。”


但究竟具体应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开展租赁ABS业务,管理办法中并没有给出相关规定,这就给银监会监管下的金融租赁公司发行证券化产品多了一道门槛和手续。直至2014年9月,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才作为发起机构,与交银信托做成了我国第一单融资租赁公司的证券化交易。

上述融资租赁企业的从业者表示,银监会ABS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对整个融资租赁行业是重大利好。虽然银监会监管范围的金融租赁公实施资产证券化,尚未突破需由银监会无异议审核通过的规定,但长期来看,新规定的颁布对整个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都会是一个强有力的推动。

佐诚资产理财专家也表示,从租赁公司再融资渠道的角度来看,租赁公司将租赁资产放到市场去融资是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但是鉴于金融租赁公司系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者对其有超出对普通企业的信赖,因此,在目前情况下设置批准程序也是必要的。至于银监会进一步明晰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审批标准,还有赖于金融租赁企业将证券化业务形成更强烈的行业需求。行业主体的积极推动、多笔租赁ABS交易的经验、积累出来的实践流程,都会促进银监会在审慎性监管原则下,早日形成明晰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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