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9月初联合发布的通知,从10月起,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
这意味着,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五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此外,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也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五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为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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