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8月22日,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批复了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业务范围变更。中国租赁联盟召集人杨海田表示,江苏金融租赁公司变更后的业务范围比较完备,也比较正规。建议各家融资租赁公司,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内资租赁公司、外资租赁公司,特别是准备筹建的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参考借鉴。
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的批复
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请示》(苏租〔2014〕25号)收悉。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按新规办理部分非银机构业务范围和公司章程审批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28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业务范围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业务范围为: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此批复可作为你公司在营业场所公示以及在办理业务和签署商业文件时使用。
请你公司按照此批复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等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我局报告。
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
201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