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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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股设立“央银融资租赁公司”的公告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参股成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公告
一、对外投资概述
1、为了适应部分客户的需要,扩大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航节能”或“公司”)产品销售和减少未来的应收账款,公司拟和中煤能源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国行融赢(北京)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在上海成立“央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暂定名,名称以工商行政机关最终核定为准)。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参股成立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议案》,该议案获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本次对外投资未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投资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但本次投资出资拟使用公司超募资金,使用超募资金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风险投资。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公司名称:央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最终注册名称为准);
2、注册资本:美元3000万元 ;
3、公司类型:中外合资有限公司;
4、经营范围:空冷设备、光热发电设备、海水淡化及其他大型设备的融资租赁;
5、出资方及出资方式:现金出资。

中煤能源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出资1530万美元,持股51%。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200万美元,持股40% 国行融赢(北京)控股有限公司出资270万美元,持股9%。
6、拟定经营期限:30年
7、经济效益分析:本项目静态投资回收期为3.79年,动态投资回收期为
4.74年,财务内部收益率为26.27%。
8、注册地点:上海(具体地点待定)。
三、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存在的风险
拟参股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将以服务首航节能为主,在资金充足时亦可适当为其企业服务。 融资租赁行业主要的风险是客户长期延迟或无法偿还租赁款,在判断客户长期无法偿还租赁款时,融资租赁公司一般会通过处理租赁设备收回款项,这有可能会给融资租赁公司造成损失。
拟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将判断客户的偿还能力作为第一要素。在和客户签订合同时,明确延迟或无法偿还租赁款时相关措施,将融资租赁公司经营风险最小化。
2、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近些年来,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增加大型设备销售和加强回款成为行业趋势。和经验丰富的合作方成立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将充分利用合作方的管理运营经验和境外资金成本低的优势,实现以下目的:

(1) 扩大本公司原有产品的销售和新产品的推广。
(2) 通过融资租赁公司销售,有利于大幅减
少公司未来应收账款。

(3) 因境外资金成本较低,融资租赁公司预计可实现较好的收益,参股融资租赁公司,可增加本公司收益。
四、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租赁公司的成立有利于扩大本公司原有产品的销售和新产品的推广,有利于大幅减少公司未来应收账款,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

公司用本次超额募集资金投资参股成立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因此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7000万元参股成立融资租赁公司。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租赁公司的成立有利于扩大本公司原有产品的销售和新产品的推广,有利于大幅减少公司未来应收账款,增加公司受益。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公司用本次超额募集资金投资参股成立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因此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7000万元参股成立融资租赁公司。
3、保荐机构意见
首航节能使用超募资金中的7,000万元参与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有利于扩大首航节能原有产品的销售和新产品的推广,有利于大幅减少公司未来应收账款,增加公司收益。上述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
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也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首航节能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没有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提高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中信证券同意首航节能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参股成立融资租赁公司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参股成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核意见;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参股成立融资租赁公司的保荐意见。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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