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复[2014]415号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与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筹建金融租赁公司的请示》(中国石化办〔2014〕288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联合筹建金融租赁公司。
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筹建事宜,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三、筹建工作接受上海银监局的监督指导。拟筹建机构筹建期间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四、筹建工作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海银监局提出开业申请。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