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搜索:

深圳拓日与中信逸百年融资租赁签订融资租赁协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情况

为促进深圳市拓日新能[-1.08% 资金 研报]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日新能"或"公司")产品销售和光伏并网电站的开发,拓宽公司融资渠道,公司与中信逸百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逸百年")于近日签署了《框架合作协议》。

二、协议对方基本情况介绍

交易对方:中信逸百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孙扬阳

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鲁巷绿化广场东南侧光谷资本大厦一楼

经营范围:(一)融资租赁业务;(二)租赁业务;(三)向国外购买租赁财产;(四)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五)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以及(六)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逸百年与公司无关联关系,公司本次签署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1、合作事项:双方合作事项主要是为公司产品销售以及光伏电站项目提供融资支持,为公司运营和融资提供金融服务。利用中信逸百年外债规模,为公司提供境外资金投资或融资进入拓日新能公司及项目的解决方案和融资渠道,同时协助公司优化光伏电站的建设和经营模式。另外,公司与中信逸百年资本公司形成战略合作,在中信逸百年资本的现代化农业投资及运营项目中优先考虑并安排光伏产品的植入、如太阳能设施农业、荒山太阳能电站、太阳能现代化大棚等项目。

双方确定,围绕上述的合作事项,协议期间的业务合作规模初定为人民币叁亿元,后期根据双方合作情况再确定扩大合作规模。

2、项目及客户选择:融资租赁服务所涉及的项目和客户可由公司从其销售客户和已投资的项目中进行筛选和推荐,或由中信逸百年推荐给公司的项目和客户,由双方共同认定。并共同安排必要风险担保措施。

3、融资租赁服务的物件:融资租赁服务所涉及的租赁设备范围限制在公司的光伏组件或由公司指定的设备。

4、物件的购买:上述设备的具体名称、选型、规格、数量、质量、技术标准、技术服务及品质保证等技术条款由买方自行与公司商定;设备价格、交货方式、支付方式等购买合同中的商务条款由中信逸百年和购买方共同与公司商定;设备购买合同由中信逸百年以买方身份签订,购买方以承租人身份附签前述购买合同。

5、承租方式: 中信逸百年与承租人(公司设备的购买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

6、赎回担保:公司为中信逸百年融资租赁服务中所涉及的物件提供赎回担保,即在承租人无法如期支付租金时,公司按设备差额赎回该承租人所租物件。但涉及与本框架协议"协助公司优化光伏电站的建设和经营模式"相关的安排无需赎回担保。

7、特别约定:本框架协议中所约定"赎回担保"中公司对中信逸百年所提供担保,双方约定,为了完成公司对本服务方案的专项融资,中信逸百年可以将前述担保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让。公司承诺将配合完成有效转让所需手续。

8、协议期限:本框架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两年内,若到期时协议约定相关融资租赁业务尚未完结,则协议期限自动延至相关融资租赁业务全部完结之日止。

1、本协议旨在促进公司产品销售和光伏并网电站的开发,拓宽公司融资渠道,培育优质客户群,增强公司业务能力及整体竞争力。

2、本协议签订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五、协议的审议程序

本协议仅为框架协议,未来具体合作项目,将另行签订具体的项目协议,具体合作方案的审批权限,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事项的审批和披露。

六、协议风险提示

本次合作协议属于框架性合作协议,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逸百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的《框架合作协议》。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7月3日 

咨询电话:010-6971125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3号院17号楼

Copyright@2010版权所有:融资租赁名家讲堂-李鑫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2028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