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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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级别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2〕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地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但是部分地区未及时确定新设置审批医院的级别。为加强管理,确保设置审批医院按照规定开展诊疗活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卫生行政部门在设置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院(含中外合资合作医院)时,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及该医院的功能任务、服务半径等,及时确定其级别,并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其他”栏目中予以明确。

  二、对于未定级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院,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尽快完成定级工作。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管理,确保各级各类医院根据其级别和技术能力,按照规定开展诊疗活动,合理发挥其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咨询电话:010-6971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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