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在此模式中,租赁当事人之间已形成附带条件的法律形式关系,但租赁公司尚未支付货款。即租赁公司与供货商(强大)已形成合同购买关系,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已形成合同租赁关系,供货人已承诺提供回购担保,租赁公司一但支付货款,随即获得租金收益权。银行认可上述法律关系,并对“即将形成的租金”视同“已形成租金”进行先期保理,但要求租赁公司按照“封闭运行”的规则,在获得租赁保理款项的“同时”支付给供货商,以确保银行通过先期受让所获得的租金收益权的事实存在。此模式用以解决“供货商强大(如美国通用公司、海尔公司)而承租人弱小”的租赁交易架构中的“付款”问题,是租赁公司的优质租赁项目获得银行资金支持的一种重要融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