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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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来源渠道拓宽

 

       近日,银监会发布并实施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较2007年发布的管理办法有多处修订,包括降低发起人出资比例、强化发起人约束和责任、拓宽业务范围、拓宽融资渠道及强化风险管理和监督等。其中,新办法将有效拓宽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对解决限制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意义重大,将对金融租赁公司的长期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的赖金昌指出,新办法新增受让融资租赁资产、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等业务,有助于金融租赁公司扩大业务范围,提高专业化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符合租赁公司的实际;新办法将对吸收非银行股东的定期存款由原来的1年(含)以上调整为3个月(含)以上,降低向股东融资的门槛,补充公司流动性来源;新办法将原来的发行金融债券调整成为发行债券,放宽了发债品种的限制,金融租赁公司除了通过发行金融债券补充中长期资金来源外,有可能通过发行资本性债券补充资本;新办法新增资产证券化业务,这将很可能发展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常规融资手段之一。赖金昌表示,“大部分租赁资产具有收益率高、权属清晰、抵押品充足等特点,使其具有成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天然优势。金融租赁公司通过租赁资产证券化,不仅有助于解决融资需求,还有助于扩大业务规模,降低资本消耗,提高盈利能力。”

  此外,为加强发起人约束和责任,新办法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在章程中规定,发起人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或侵蚀资本时,需给予流动性支持或及时补足资本金。赖金昌指出,该规定强化了发起人的流动性支持和补充资本责任,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和资本充足水平将得到发起人的有力支持,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偿付能力有积极作用。因此,该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信用等级产生正面影响,这也将有助于金融租赁公司发行债券融资,降低发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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