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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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租赁与浙江长龙航空开展飞机租赁业务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渤海租赁”)2014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于2014年3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会签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同浙江长龙航空有限公司开展飞机租赁业务的议案》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渤海”)之全资子公司天津渤海二号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渤海二号”)拟与浙江长龙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龙航空”)开展四架空客A320-200飞机租赁业务。
  天津渤海二号拟向相关金融机构融资购买四架空客A320-200飞机并将其出租给长龙航空使用,租期12年,预计飞机交付日期分别为2014年3月、4月、5月、6月。租赁年利率6MLIBOR+4.15%,一年按360天计算。当天津渤海二号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项下的LIBOR值发生变化调整时,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利率应当根据相关融资协议的约定进行同方向、同比例调整,以与之保持一致。
  租赁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天津渤海二号,当租赁期满或租赁租期内承租人长龙航空足额支付了相应终止付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出租人天津渤海二号分别以1美元的象征性价格向承租人长龙航空出售四架飞机并转移飞机所有权。
  为保证本次交易顺利实施,公司同意全资子公司天津渤海之全资子公司天津渤海二号就上述四架飞机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及融资相关业务,董事会授权渤海租赁经营管理团队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渤海之全资子公司天津渤海二号拟同长龙航空开展飞机租赁业务,为满足该租赁业务开展需求,公司同意天津渤海二号以制造商序列号为MSN6026的空客A320-200飞机作抵押,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融资。
  为支持上述租赁业务顺利开展,公司同意天津渤海将其持有的天津渤海二号100%股权质押给相关金融机构,并同意其就上述融资提供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连带责任担保。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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