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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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两会观察:专家急呼完善税收法律等政策

      3月5日讯,融资租赁作为一个新兴发展的行业,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而其尚不完善的税收政策和立法,也成为了此次两会的一个热门话题。记者注意到,两会上,多位专家呼吁,融资租赁行业急需完善税收法律等政策。

    
永隆银行马蔚华:建议改善经营性租赁业务税收政策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永隆银行董事长、招商银行(600036.SH/03968.HK)前行长马蔚华在《关于改善经营性租赁业务税收政策的提案》建议在政策上把经营性租赁归入融资租赁大的框架内征税,使经营性租赁业务与一般融资租赁业务享有同等的政策待遇。

  马蔚华建议在计算经营性租赁业务销售额时,允许比照融资性租赁做法,扣除出租人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和发行债券利息等成本,实现增值税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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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副行长张红力:建议特定租赁物实现税务加速折旧**

  国政协委员、工商银行(601398.SH/01398.HK)副行长张红力在《关于完善税收政策,大力发展租赁行业的提案》中指出,为使我国金融租赁企业能够具备在国际市场上参与竞争的能力,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财务税收政策。

  张红力建议财政部调整税法中租赁物折旧政策的执行方式,允许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轨道交通车辆等特定租赁物实现税务加速折旧。

  他还建议财政部制定相应政策,允许同一租赁公司(集团)内的租赁主体盈亏互抵、合并纳税;简化租赁项目公司税务征管要求,允许项目公司与母公司以一个纳税主体身份办理税务工作,集中纳税申报,集中开票管理,降低租赁企业整体税负,提高运营管理效率。

  **财政部财科所:建议居住用不动产的租赁和再次销售免税**

  两会前夕,财政部财科所在《中国税收政策报告(2013):营改增--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中指出,未来不动产交易“营改增”中,财科所建议对新建不动产和商用不动产租赁、再次销售征收增值税,居住用不动产的租赁和再次销售免税。

  财科所称,对商业用不动产的租赁和再次销售,建议按正常制度征收增值税,同时纳税人有权抵扣购进不动产时支付的进项税额和翻新、维修等活动发生的相应进项税额。

  对于居住用不动产的租赁和再次销售,考虑到交易双方一般都是个人,将其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将会导致巨大的征管成本和遵从成本,以我国目前的征管条件很难实现,因此建议免征增值税。

  **人大代表闫希军:建议加速推进《融资租赁法》的立法进程**

  全国人大代表、
天士力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闫希军在其议案中提出建议加速推进《融资租赁法》的立法进程。

  闫希军指出,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并没有涉及租赁物登记、租赁物取回、风险承担、承租人在供货合同中的权力等方面问题。随着融资租赁业务规模迅速提升,应单独进行立法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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