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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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3月1日实施

 

     2月27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共5部分26条,分别就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以及融资租赁合同案件的诉讼当事人、诉讼时效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据悉,司法解释严格坚持融资租赁交易所具有的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征,不认可仅有资金空转的“融资租赁合同”,以促进金融与实业的结合,规范和引导融资租赁业务及行业的健康发展。

  据了解,对融资租赁行业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售后回租交易,实践中一直存在其合同性质是属于抵押贷款合同还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争议。司法解释考虑到售后回租交易有利于市场主体盘活资产、引导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相关监管部门的规章对此类交易形式也已明确认可,且承租人与出卖人相重合并不违反合同法有关融资租赁合同构成要件的规定,司法解释对售后回租合同的融资租赁合同性质予以了认可。

  司法解释同时还强调,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了售后回租合同,但实际并无租赁物,或者租赁物低值高估,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款、贷款之实,人民法院仍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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