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於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该通知提出,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同时简化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外汇管理等。
该通知指,进一步放宽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管理。凡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前期费用,境内机构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后即可办理相关业务。
同时,进一步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放宽境外放款主体资格要求,允许境内企业向与其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境外关联企业放款。取消境外放款额度两年有效使用期限制,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境外放款额度期限。对於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收回本息的境外放款,允许境内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