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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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试点意见,扶持前海融资租赁业务发展

       1月23日讯,周四(23日)大智慧通讯社从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了解到,近日深圳市金融办和市经贸信息委在深圳海关等部门的支持下,出台了《关于推进前海湾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意见》,从市场准入、海关政策、跨境融资等三个方面对前海发展融资租赁业进行扶持。

  市场准入方面,《试点意见》提出,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在前海湾保税港区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并按一般公司设立流程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试点意见》中涉及五条海关政策方面的意见:

  第一,认定注册地址在前海湾保税港区红线范围内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为前海湾保税港区内企业,享受保税港区政策。

  第二,允许注册在前海湾保税港区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进口空载总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并租给境内航空公司时,可参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规定,选择由融资租赁公司与境内航空公司共同向海关出具承诺保证书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对注册在前海湾保税港区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空载总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其承租人可以采取航空公司报关、租赁公司报备的方式享受国家相关规定的优惠税率。

  第四,允许注册在前海湾保税港区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租赁项目子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或大型设备实行保税监管,并办理有关进境备案手续,租赁给境内区外企业时,由境内承租人按照租赁方式分期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允许选择由融资租赁公司与境内承租人共同向海关出具承诺保证书的方式提供税款担保。

  第五,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划定临时飞机跑道和专用区域,用于为以租赁方式进口的飞机办理入境手续及停靠。

  在跨境融资政策方面,《试点意见》提出,支持并协助注册在前海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在能够提供完备的购买飞机、船舶或大型设备的交易材料,证明业务具有真实性背景的前提下,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通过债权、股权等方式引入跨境外币资金。

  并且,支持注册在前海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引入跨境人民币资金,拓宽其融资渠道。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3〕108号)提出我国飞机租赁的“三步走”战略,以及改进购租管理、完善财税政策等七项支持飞机租赁的政策措施,此文还明确提出支持天津滨海、上海浦东和深圳前海三地先行先试,研究探索飞机租赁企业提取风险准备金等多方面政策措施。这是首次以国务院名义出台支持飞机租赁业的措施,标志着国家将着力打造深圳前海等三个飞机租赁总部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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