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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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农村融资租赁发展的启示

 

       东欧、中亚、南亚、非洲的一大批发展中国家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农村融资租赁市场形成了一整套比较成熟的业务模式和管理办法,对推动我国农村融资租赁的快速健康发展极具借鉴意义。

  发展中国家农村融资租赁发展的做法

  (一)组织形式灵活多样、优势互补。国外农村融资租赁公司的组织形式呈现多元化格局,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较为常见的组织形式有国有租赁公司、私人租赁公司、设备供货商、银行分支机构、微小型金融机构等。不同的组织形式各有特点,各种类型的公司优势互补,能够满足不同承租人在不同时期的需求。

  (二)采用联合承租方式降低管理成本和业务风险。世界各国的农村地区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相对于租赁公司而言,作为承租人的农户和各类农业生产经营者居住地偏远且分散,造成监管成本较高,难以经常性地开展业务检查,并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针对这一难题,许多国家要求农户采用联合承租的方式进行农机产品的承租。譬如马达加斯加的CECAM租赁公司、尼日利亚的MSME租赁公司采用的方法是由相互了解、信赖的若干农户,组成一个联合承租小组,小组成员对承租资产进行共同担保,成员之间相互监督,以此来确保租赁资产的合理使用。一旦有人违约不能如期支付租金,联合承租小组内的其他成员负有连带经济责任,必须代其偿付租金。

  (三)租赁的首付费用低廉优惠。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收入水平低,经济实力差,要求农户一次性拿出大笔资金来支付租赁资产的首付费用比较困难。为此多数国家实行城乡差别化政策,农业租赁的首付费用普遍较低,首付费率大多为15%-25%,譬如巴基斯坦的NLCL租赁公司,其农业租赁首付费率仅为8%-17%。

  (四)大力发展二手设备租赁。譬如乌干达的DFCU租赁公司、玻利维亚的 ANED 租赁公司二手设备租赁业务占租赁总量的60%以上。相对于新设备租赁而言,二手设备的租赁费用明显低廉,因此备受广大农民和各类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欢迎。同时二手设备的租赁期限普遍较短,能够降低租赁公司的信用风险。

  (五)制定激励政策鼓励农户维护承租设备。为了延长租赁设备使用寿命,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国外租赁公司普遍高度重视租赁设备的定期保养和维护。但在农村地区,承租设备所在地分散且地理位置偏远,租赁公司直接进行设备维护极为不便,而且需要花费高额的交通成本。为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国家的租赁公司想方设法鼓励农村承租人积极进行设备维护,一是由租赁公司或委托设备供货商免费开展技术培训,向承租人传授租赁设备的维护知识和技能。比如玻利维亚的ANED租赁公司、尼日利亚的MSME租赁公司在租赁协议中明确约定,设备供货商应负责对承租人开展技术培训。二是奖励承租人自行开展设备维护。如果承租人自己维护租赁设备,租赁公司不仅全额承担维修成本费用,还会给予承租人一定的劳务报酬和奖励。

  (六)租赁与保险放心保)相结合。巴基斯坦的NLCL租赁公司、墨西哥的John Deere租赁公司规定,承租人必须购买综合保险,包括人身险、承租财产火灾及盗窃险等。一旦承租人意外身亡,租赁公司就不必收回租赁资产,从而可大大降低租赁业务经营风险。乌干达的DFCU租赁公司针对农村地区承租人专门开办了“租赁保险费融资”业务,租赁公司以融资的方式代为垫付全部保费,在期初一次性付给保险公司,而承租人则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将租赁保险费分期交付给租赁公司。

  (七)政府利用财政、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给予政策扶持。由于农村地区租赁业务经营成本高、收益低、风险大,租赁公司缺乏进军农村市场的动力,为此许多国家推出一系列倾斜政策,诸如给予财政拨款补贴,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提供低息优惠贷款等,以此矫正市场机制缺陷,确保城乡租赁业务盈利水平趋于均衡。比如在墨西哥,政府设有农业专项基金,按照农村租赁业务营业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租赁公司补贴,同时国家政策性银行还可提供期限较长、利率极低的优惠贷款,帮助租赁公司解决拓展农村市场面临的资金短缺难题。

  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一)适度降低农村租赁公司的准入门槛。根据我国现行制度规定,设立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最少需要1亿元。较高的门槛将众多经济主体拒之门外,直接导致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组织形式单一化,大多属于独立类的租赁公司,既缺乏金融机构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服务优势,又不具备有厂商背景的租赁公司能为其母公司设备销售对象提供融资服务的优势,加之专业化服务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差,拓展业务受到严重的瓶颈制约。鉴于农村地区租赁标的物价值普遍较低,对农村租赁公司的准入标准可适当放宽,以吸引更多的大中型厂商、农村微小金融机构设立农村租赁公司,进而形成组织形式多元化、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的良好发展格局。

  (二)开发设计符合农村特点的融资租赁产品和服务方式。应当学习借鉴发展中国家的先进经验,实行差别租赁费率,农村地区的租赁费率要明显低于城市;要优先发展二手设备租赁,切实减轻农村承租人的负担;要积极引导农户组成联合承租小组,采用联合承租方式;对二次或二次以上租赁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承租人,可适当调低租赁费用,以鼓励其续租;租赁公司应加强对农村承租人的技术培训,并制定相应奖励办法,以激励承租人积极维护承租设备。

  (三)建立农村融资租赁风险分散机制。农村融资租赁具有高风险性,而目前我国却缺乏相应的风险分散补偿措施,一旦发生风险损失,租赁公司只能独自承担,因而对农村市场敬而远之。要解决这一问题,可借鉴国际经验,一是租赁与保险相结合。尽快建立融资租赁信用保险制度,一旦承租人发生违约,可由保险公司代偿;二是建立融资租赁担保制度。以各级财政出资为主,并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建立农村信用担保公司或农村融资租赁担保中心,为农村租赁业务提供担保。

  (四)完善农村融资租赁政策扶持体系。国际经验表明,科学完备的扶持政策,可以弥补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先天缺陷,引导更多的租赁公司走向农村。我国应尽快出台以下扶持政策:一是减免税优惠政策。可参照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减税标准,对农村租赁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同时应修订完善相关会计制度,允许加速折旧,实行投资税收折扣,以刺激农村租赁市场的有效需求。二是建立财政拨款补充资本金制度,不断壮大农村租赁公司的资本实力。三是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应适当降低资本市场准入门槛,允许更多的农村融资租赁公司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同时可指定由农业发展银行提供优惠贷款,帮助解决农村租赁公司的资金紧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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