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北京11月13日专电,记者13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公告,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营业税政策进行调整。
根据我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划分。
近年来,国内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发生了显著变化,随着金融行业不断创新,新的衍生金融产品不断推出。根据上述申报管理办法,股指期货、外汇掉期等金融衍生品只能并入“其他”类,但这些新型金融商品与股票、外汇的关联度更高,很多时候属于同一投资组合的产品。
根据公告,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税务总局表示,发布这一公告旨在支持金融行业发展,鼓励金融业务创新,该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