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北京银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筹建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请示》(京银综发〔2013〕4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筹建金融租赁公司。
二、你行须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应落实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金、人员、营业场所等事项,并完成公司章程、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工作。
三、筹建期间接受北京银监局的监督指导。如未能按期完成筹建,你行应在筹建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银监会提交延期申请。
四、筹建工作完成后,应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银监会提交开业申请,由北京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
201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