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00076938号税收收入退还书的开具,浙江省舟山市国税局为浙江海洋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了569389.01元增值税税款退还手续。据了解,这是迄今为止该局办理的首笔海洋融资租赁退税业务。
根据“营改增”试点政策,对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浙江海洋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主要从事融资租赁、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和租赁交易咨询等业务,是舟山市唯一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今年4月份的申报期刚一结束,该公司就携带纳税申报表、《应税服务超税负退税计算表》、发票复印件等向当地国税部门申请退税。面对第一个“吃螃蟹者”,舟山市国税局在省局指导下一方面组织人员深入该公司详细了解海洋融资租赁业务流程、市场对象、会计核算等情况,为政策落实打好基础。另一方面,及时召集该公司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重点就《应税服务超税负退税计算表》的填报、退税的办理流程、发票的开具等进行辅导。经核实,该公司当期共实现售后回租融资租赁销售额351万元,申报入库增值税67万元,实际税收负担率超过3%的部分近57万元。经过近1个月的努力,这笔退税款顺利地退到该公司账户。
“对于我们这样正处于发展初期的融资租赁企业来说,一定要用好这些退税款,实现企业的发展壮大。” 该公司负责人夏小军说。据了解,该公司预计今年将实现营业收入约3400万元,能享受约450万元的退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