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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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功科技:《合作协议书》关联交易公告正文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合作协议书》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公司杭
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专汽”)为有效推动商品混凝土设备类产
品的市场拓展,提高产品销售份额,2012 年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和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
金租赁公司”)在商品混凝土设备类产品租赁合作项目领域签署了《合作协议书》
(详见 2012 年 4 月 7 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 2012-019 号公告)。
    目前,上述《合作协议书》已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到期,根据杭州专汽目
前的实际经营情况,杭州专汽拟与汇金租赁公司在商品混凝土设备类产品租赁合
作项目领域续签《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在前述合作租赁项目的设备总金
额每年不超过 2,000 万元(含 2013 年已操作的租赁项目),合作有效期自协议书
签字生效之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在杭州专汽与汇金租赁公司《合作协
议书》约定范围内发生的具体事项,公司拟授权由杭州专汽董事长具体负责与汇
金租赁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公司以及杭州专汽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
    同时,为有效控制相关经营风险,上述业务仍将遵照公司 2010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控股子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按揭销售相
关事项的议案》的相关决议,即每一年度杭州专汽因上述业务而发生的担保金额
与因按揭销售或其他相类似业务而发生的担保金额合计不得超过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且担保余额不得高于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在此额度内杭
州专汽与汇金租赁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担保金额均为有效,并方可循环使用。
    因公司实际控制人金良顺先生间接合并持有汇金租赁公司 41%的股份,故本
公司与汇金租赁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 2013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在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有关的关联董事在表决时按规
定已作了回避,6 名非关联董事(包括 3 名独立董事) 以 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执行。
       二、关联方介绍
    该项交易涉及的关联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金良顺先生间接控股的浙江汇金
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 年 3 月 2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 330000400000965),该公司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未上市),成立于 2008 年 1 月 2 日,注册资本 3,900 万美元,实收资本 3,900
万美元,住所:杭州市青春坊 31 幢 4 单元 202 室;法定代表人:俞雄伟。经营
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残值处理及
维修,租赁交易、管理、投资、并购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禁止的项
目除外)。
    截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 148,585.77 万元,净资产 33,134.39
万元, 2012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73,802.46 万元,净利润 4,551.10 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本次关联交易系拟签署《合作协议书》,该《合作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各方
    本合作协议书签署方为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
司。
       2、合作范围
    汇金租赁公司同意为购买杭州专汽生产的各种型号的商品混凝土设备、且符
合汇金租赁公司要求的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或相关服务,服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
年。
    3、合作项目总金额
    在上述范围内,双方约定合作租赁项目的设备总金额每年不超过 2,000 万元
(含 2013 年已操作的租赁项目)。
       4、担保责任
    (1)杭州专汽同意为其推荐的所有融资租赁项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按
照设备总金额支付不超过 20%的租赁保证金。该保证金在承租人付清所欠汇金租
赁公司全部款项后的一周内全额返回给杭州专汽。
    (2)、杭州专汽推荐的租赁项目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杭州专汽须在两周内将
承租人尚欠汇金租赁公司全部款项同等金额的保证金打入汇金租赁公司指定账
户,直至承租人还清所欠汇金租赁公司全部款项为止:
    A、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执行期间出现 1 次跨月逾期或出现 2 次部分或全部租
金逾期并超过十天;
    B、承租人的经营活动出现异常,经汇金租赁公司提出杭州专汽同意的。
    5、合作有效期限
    自协议书签字生效之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协议到期后协议双方可
以续签,2016 年 1 月 1 日至续签前的相关交易参照本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6、其他
    在杭州专汽与汇金租赁公司《合作协议书》约定范围内发生的具体事项,公
司拟授权由杭州专汽董事长具体负责与汇金租赁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公司
以及杭州专汽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同时,为有效控制相关经营风险,上述业务仍将遵照公司 2010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控股子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按揭销售相
关事项的议案》的相关决议,即:每一年度杭州专汽因上述业务而发生的担保金
额与因按揭销售或其他相类似业务而发生的担保金额合计不得超过 5,000 万元
(含 5,000 万元),且担保余额不得高于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在此额度
内杭州专汽与汇金租赁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担保金额均为有效,并方可循环使用。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主要是杭州专汽为有效推动商品混凝土设备类产品的市场拓
展,提高产品销售份额而实施。上述《合作协议书》的签署与实施,将有效促进
双方关联交易事项的规范,并进一步提升杭州专汽的整体盈利能力,促进杭州专
汽的可持续性发展。
    五、汇金租赁公司 2012 年至本公告披露日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
    汇金租赁公司 2012 年年初至今为公司及全资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
客户购买设备提供融资租赁或相关服务,相关担保总金额为 1,629.29 万元(其
中,2013 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发生的担保金额为 145.66 万元),截止到目前
相关担保余额为 1,473.72 万元。
    六、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俞友根先生、周鸿勇先生、任
少波先生对该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真审议,发表了以下意见:同意将《关于全
资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浙江汇金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续签<合作协议书>
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俞友根先生、周鸿勇先生、任少波先生出席了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并对公司《关于全资公司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浙江汇金租赁
股份有限公司续签<合作协议书>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程序性。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1 日发出会议通知,2013 年 4 月 11 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董事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相关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下通过了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认为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
会会议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全资公司杭州专汽与汇金租赁公司续签《合作协议书》,主要是
为有效推动杭州专汽商品混凝土设备类产品的市场拓展,促进相关产品销售份额
的提高,上述《合作协议书》的签署与实施,将有效促进双方关联交易事项的规
范,并进一步提升杭州专汽的整体盈利能力,促进杭州专汽的可持续性发展。
    (3)、公司要求杭州专汽每一年度因上述业务而发生的担保金额与因按揭销
售或其他相类似业务而发生的担保金额合计不得超过 5,000 万元(含 5,000 万
元),且担保余额不得高于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在此额度内杭州专汽与
汇金租赁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担保金额均为有效,并方可循环使用。上述措施从总
量上对相关经营风险进行了有效控制。同时,我们建议杭州专汽经营层在执行上
述《合作协议书》时应审慎评价有关客户的信用等级,密切关注有关客户的经营
状况,有效防范和控制相关经营风险。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控股全资公司杭州专汽与汇金租赁公司签署
《合作协议书》。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方利益的情形;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
该关联交易事项。
    八、累计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数额

    截止到目前,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为 14,590.17 万元,占公司 201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14.24%;截止到
目前,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33,090.17 万元(其中,为杭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5,500 万元,为浙江
精功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13,000 万元),占公司 201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净资产的 32.29%。上述担保均未逾期。
    九、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事前认可的意见;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关联交
易事项之核查意见》;
    5、《合作协议书(草案)》。


    特此公告。





                                      浙江精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4 月 13 日 

咨询电话:010-6971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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