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京组织召开了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专家论证会。会议邀请了梁慧星、王利明、崔建远等民商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就民二庭起草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稿)》进行研究论证。民二庭宋晓明庭长、刘竹梅副庭长、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主任李命志、司法解释起草小组成员,以及融资租赁行业协会的部分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刘竹梅副庭长主持,宋晓明庭长重点介绍了该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与会专家学者围绕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物范围、融资租赁公示、违约责任的承担等问题,结合民商法理论和融资租赁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对司法解释进一步修改完善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宋晓明庭长对专家学者们为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制定工作给予积极的支持和帮助表示感谢,并要求司法解释起草小组根据专家学者们的意见对该司法解释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在规则的设计上充分考虑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特点,注重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成熟的经验,充分考量和衡平法律关系参与各方的利益,为商事审判实践提供可操作的裁判规则,以促进和规范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为金融工具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完善的法律环境。
会后,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将按计划进一步修改完善司法解释稿,并争取尽早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