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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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作用和效力获外汇局认可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作用和效力正逐步得到承认。

  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获悉,外汇局日前在一份通知中要求,在外资租赁公司资本金结汇办理售后回租业务时,需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下称“租赁登记系统”)查验业务,自此,这一系统开始应用于外汇业务的办理。

  近期,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司针对有关分局请示的“关于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资本金结汇办理售后回租业务时,无法提供相关增值税和营业税发票的问题”,下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通知书,在审核回复意见中规定,银行在审核上述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时,应登录租赁登记系统查验租赁的合规性和信息的准确性。

  此前,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时,一直存在着无法提供相关增值税和营业税发票、银行无法审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外汇资本金结汇购买承租人设备的真实性等问题。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时,需要提供相关业务的发票等有关凭证。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在会计账务上不能作为销售处理。因此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也就无法向租赁公司提供增值税和营业税发票。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效控制银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规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时,若以外汇资本金结汇购买承租人的设备,可免予向银行提供相关发票,但应在合同规定的收取租金期限内定期向银行提交每期租金所涉营业税发票,作为外汇资本金结汇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之一,银行查验该发票并留存复印件;银行在审核上述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时,应登录租赁登记系统,查验租赁的合规性和信息的准确性,并打印留存。”

  租赁登记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响应国务院关于发展融资租赁业的号召,根据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和行业需求,借鉴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建设经验,于2009年7月上线运行的电子化登记公示系统。租赁登记系统中,应由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的一方发起办理登记手续,出租人或承租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登记的租赁物包括机器设备等非消耗性动产,但不包括为个人、家庭消费目的使用的租赁物。

  央行征信中心相关人士称,此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述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的有关规定,尽管只是内部业务办理的通知,但在租赁登记系统应用推广以及配套政策建设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带动和提高租赁公司对于租赁财产权利保护的意识,增进租赁公司的诚信意识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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