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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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全知晓

【疑惑之一】试点纳税人的跨年度业务该如何处理?

  【国税详解】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疑惑之二】跨年度租赁合同,在营改增开始之前未执行完,如何缴税?

  【国税详解】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疑惑之三】纳税人营改增之前收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订金或预收款,营改增后提供服务的,应如何处理?

  【国税详解】纳税人营改增之前收取营业税应税劳务订金或预收款的,根据营业税规定尚未发生纳税义务,不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纳税人提供该项应税服务时,应按照营改增的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疑惑之四】营改增哪些应税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国税详解】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以及安置随军家属的企业,符合规定的,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业,符合规定的,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企业,符合规定的,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符合规定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疑惑之五】营改增前纳税人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未到期的,可否继续享受?

  【国税详解】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疑惑之六】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可享受什么增值税优惠?

  【国税详解】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疑惑之七】营改增后,实行差额征税的具体项目有哪些?

  【国税详解】目前按照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具体项目包括以下五类: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交通运输业服务、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和代理等。

  【疑惑之八】营改增后,对于实行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在扣除方面有哪些规定?

  【国税详解】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实行差额征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规定实行差额征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规定实行差额征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疑惑之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是否由纳税人负担?

  【国税详解】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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