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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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征求业内意见

 商务部办公厅于日前发出通知称,商务部将于2012年8月22日至23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全国典当与融资租赁行业工作会议。

  会议将总结交流各地在加强典当和融资租赁行业管理工作、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研究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工作的措施,明确行业管理工作目标和要求,部署下一步行业管理工作,并向与会的典当企业代表征求对《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通知同时公布了《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典当企业设立申请,应把握相关监管要求。如,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二分之一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三分之一以上。严格审核法人股东是否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法人股东近两年的审计报告须由具备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应有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法人股东累计投资额应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其中担保类企业不超过净资产的2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单个法人股东投资比例下限为典当企业注册资金的5%。

  意见稿称,我国拟重点加强典当企业与其股东的资金往来监控。禁止典当行向股东借款、典当行股东以典当行名义为自己招揽业务、股东利用典当行违法违规从事金融活动。加强对股票等财产权利的监督管理。禁止和预防典当行违规融资参与上市股票炒作,或为客户提供股票交易资金。不提倡对可立即变现的上市公司股票开展财产权利质、抵押。

  有典当业内人士指出,典当监管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工作,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典当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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