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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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体地说:将已有物件借给他人而收取费用称为租,借他人物件而支付费用者称为赁。按照现在普遍接受的定义,租赁是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一种借贷关系,即由资产所有者(出租人)按契约规定,将租赁物件租给使用者(承租人),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并享有对租赁物件使用权的一种经济行为。

  租赁业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实物租赁公司,一类是金融租赁公司。两个的区别点主要在前者最终只转移使用权,后者最终要转移所有权。因此,金融租赁公司实际上是一家金融机构,与银行不同的在于银行贷款给企业,企业用于购买设备,以先付息后归还本金。金融租赁公司是先购买设备,再将设备租赁给企业,企业付租赁费,比如付五年的租赁费,五年租赁费的总和等于基金加利息。这样做的好处是,在企业未付清全部租赁费前,该设备的所有权归金融租赁公司,企业倒闭了,在清偿时,其先于其他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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