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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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明:互联网金融解决不了融资租赁业融资难

    《第一财经日报》专访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荣誉会长、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联合召集人李思明。
 
  作为融资租赁行业的老人,二十多年来,李思明一直留守融资租赁行业,见证了行业的兴衰,可谓行业泰斗。在一个多小时的访谈中,李思明娓娓道来,对于行业的发展历史信手拈来,在一些关键问题上的真知灼见更是引人深思。
 
  例如,对于当前热闹的租赁搭乘互联网便车现象,李思明就保持了足够的冷静。他认为,由于现有平台在信息披露上不完善,互联网金融解决不了融资租赁业融资难的问题。
 
  在李思明看来,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空间广阔,但短期内难超美国。数据统计、税收、租赁物登记和融资难,是当前融资租赁行业面临的难点和痛点。
 
  第一财经日报:9月初,国务院办公厅连续下发了68、69号文,为何在这个时点上出台上述两份办法?
 
  李思明:68号文、69号文在这个时候出台与两个因素有关。
 
  其一,大环境。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的生存发展遇到困难。融资租赁可以通过融资达到融物的目的,一定程度上能缓解企业在设备更新和资金投入上的困难,起到缓冲经济下行的作用。
 
  其二,行业一直以来的呼吁以及监管机构的努力。我国融资租赁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行业架构不断健全,但在准入资格、租赁物使用、物权保护及融资渠道等方面仍存在待解决的难题,为此业界多次呼吁相关规则的明确。这次国务院出台的《指导意见》为行业指明了方向、建立了规范。
 
  需要指出的是,下一步的政策落实非常关键,发挥作用的大小关键在落实。
 
  日报:本质上来讲,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是否应该是一致的?未来,二者是否有可能并轨?
 
  李思明:通俗地讲,融资租赁就是我来买,给你用,其本质是通过融资达到融物的目的,融资是手段,最终落脚点还是融物。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并非两个业务,国家把它们分别定性为一般企业和金融机构主要是出于监管的考虑。
 
  金融租赁企业的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还有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及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发行金融债券等渠道,其业务性质与金融机构的类似,存在带来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因此受到严格监管。
 
  而融资租赁公司是一般性企业,不具备吸收存款、同业拆借的功能,因此,相对而言,没有规范的监管措施。在当前形势下,国家把融资租赁企业和金融租赁企业分开监管,是有必要的。
 
  日报:你如何看待互联网带给融资租赁行业的改变,是否可能颠覆整个行业?
 
  李思明:互联网不可能颠覆整个融资租赁行业。融资租赁企业涉足互联网,必须考虑风险隔断的问题。互联网带给融资租赁的好处之一体现在销售端。融资租赁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拓宽销售渠道,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但如果涉及资产交易这些关键层面,情况就大不一样。
 
  因为互联网上并无独立且有公信力的信用评级,谁敢买这样的资产?互联网面对不特定大众融资,应该受到监管。我认为,风险可量化的项目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交易,但这种商业模式,银行间市场和证交所已经早在做了。风险不可量化的项目则只适合小范围定向的线下交易。
 
  日报:你如何看待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空间?有人预计,十三五期间中国融资租赁的规模将超美国,你是否同意这一判断?
 
  李思明: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空间依然广阔,但短时期内我并不认为能超过美国。
 
  根据官方公布的数据,截至2014年底,我国包括金融租赁企业和融资租赁企业在内的融资租赁业资产总额为2.38万亿。这是包括现金、非租赁应收账款及长期投资在内的一个统计数字,对比国外的统计口径,这些是要减掉的。
 
  此外,售后回租实质上是一种流动资金贷款,它在国外也被排除在融资租赁资产规模的统计之外,而这部分业务占到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70%左右。再者,国外说的市场渗透率是以动产口径计算的,国内的2.38万亿包含了大量的不动产。换句话说,若按照国外的统计标准,我国可能有1.67万亿的规模不能计入,中国融资租赁业的规模如何就一目了然了。
 
  日报:你认为当前融资租赁业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有哪些?如果要排个序的话,又该怎么排列?
 
  李思明:数据统计、税收、租赁物登记和融资难,是当前融资租赁行业面临的难点和痛点。
 
  首先,我认为,第一要解决的就是数据统计的问题。建立强制性、权威性的数据登记系统,分行业、分地区统计租赁资产的情况,有助于各利益相关方更准确地评估项目风险,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行业全局进行把控,完善社会融资总量统计。
 
  目前,金融租赁公司的各项业务数据,银监会在统计,其数据范围和质量能够较好地反映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情况。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统计尚需完善。从可操作性出发,建议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的现有统计标准,来统计内资试点和外资租赁公司的各项业务数据。
 
  其二,税收问题。财税[2013]106号文明确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当时之所以确定2015年12月31日这个时间节点,是预期金融业营改增会迅速落地,届时融资租赁行业就可参照金融业的规则执行。但从目前来看,今年年底之前,金融业营改增恐难完全落地。
 
  这意味着,这项税收政策到年底就要到期了,届时能否延期还是个未知之数。如果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不能延期,按照现行标准,将使得融资租赁企业背负不合理的税负,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三,租赁物登记。这条措施可以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对租赁物实行全国统一登记,包括对轮船、车辆、飞机的单独登记和通用设备的登记,有助于明晰租赁物产权,保护利益相关方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使融资租赁业务有效开展。
 
  目前,全国只有天津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但作为地方规章,它只适用于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在天津的案例。全国范围而言,相关规定还属空白。租赁物登记也是亟待解决的行业问题。
 
  其四,融资难。这严格说来是企业层面的问题。融资租赁项目占用资金巨大,导致企业资金流动性差,如何开辟融资渠道是企业都很关注的问题。短期融资债券和中期票据是缓解融资租赁企业中短期资金压力的较好方式。
 
  另外,现在有些企业对借助互联网金融解决融资难题抱有期待,但我认为,由于现有平台在信息披露上不完善,互联网金融尚不能解决融资租赁业融资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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