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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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相关税收政策解读

  融资租赁的各税种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我们都知道每个税种规定各不相同,随乐考小编具体来看看吧!
 
  一、增值税
 
  销售额确认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适用税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税率13%,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税率9%。
 
  税收优惠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其他注意事项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1.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2.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出口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及相关规定:
 
  融资租赁出租方在所在地主管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及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局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待收齐退税凭证后,即可向主管税务局申报退税。
 
  三、企业所得税
 
  承租方的税收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出租方的税收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涉及非居民企业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规定: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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