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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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承租方的财税处理

  会计处理按租赁准则进行,在所得税申报时按税法规定调减相关财务费用、并调增折旧。
  
  一、简单融资租赁的基本知识:
  
  1、简单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的最简单的交易形式,由三方(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参与,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供货合同)构成的综合交易,简单融资租赁是一切融资租赁交易的基础,简单融资租赁交易有如下特点:
  
  (1)一般由三方(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参与,一般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构成;
  
  (2)租赁物由承租人选择;
  
  (3)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但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中的占有、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
  
  (4)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责任;
  
  (5)承租人在占有和使用租赁物期间,应对租赁物件实施规范化的保养和维修,并承担有关租赁物的风险;
  
  (6)《融资租赁合同》结束后,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留购。租赁物的所有权由属于出租人转移到属于承租人。
  
  2、交易流程:
  
  ①承租人与供应商签署设备采购协议;
  
  ②承租人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协议,购买合同转让协议,保险权益转让协议,设备远期回购协议;
  
  ③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签署贷款协议,设备抵押协议,租赁权益转让协议,保险权益再转让协议;担保人与银行签署担保协议;
  
  ④银行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资金,融资租赁公司向设备提供商购买设备;
  
  ⑤供应商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设备,融资租赁公司将设备租赁给承租人;
  
  ⑥承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协议规定定期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向银行还本付息;
  
  ⑦租赁期结束,承租人与融资租赁公司按照设备远期回购协议规定交易租赁物,实现设备产权向承租人的转移。
  
  3、租金的支付通常采用分次支付的方式:
  
  (1)按支付间隔期的长短,可以分为年付、半年付、季付和月付等方式。
  
  (2)按在期初和期末支付,可以分为先付租金和后付租金两种。
  
  (3)按每次支付额,可以分为等额支付和不等额支付两种。
  
  【提示】实务中,承租企业与租赁公司商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大多为后付等额年金,租金的计算折现率通常要根据利率和租赁手续费率确定。
  
  4、融资租赁筹资优缺点:
  
  (1)在资金缺乏情况下,能迅速获得所需资产
  
  (2).财务风险小,财务优势明显(借鸡生蛋、卖蛋还钱)
  
  (3).限制条件较少
  
  (4)能延长资金融通的期限(相对于贷款)
  
  (5).免遭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
  
  (6)、资本成本高。租金通常比银行借款或发行债券所负担的利息高得多,租金总额通常要高于设备价值的30%。
  
  二、 承租人的主要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解释,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有可能转移,也有可能不转移。
  
  1、 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都无法得到,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资产原帐面价值的折现率。
  
  2、 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发生的费用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在满足资本化的条件下,应当计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其帐务处理为: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 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租赁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先付租金(即每期起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
  
  在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按照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在采用实际利率法时,根据租赁开始是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 ⑴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 ⑵以合同规定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合同规定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 ⑶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 ⑷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的,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折现率。
  
  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的,在租赁期届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销完毕,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当减少为优惠购买金额。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提供了担保或由于在租赁期届满时没有续租而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在租赁期届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全部摊销完毕,并且,租赁负债应减少至担保余值或该日应支付的违约金。
  
  承租人对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应按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有履约成本,应同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同时根据当期应确认的融资费用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4、 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承租人应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主要应解决两个问题:
  
  ★ ⑴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与自有资产计提折旧方法相一致。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余值后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 ⑵折旧期间。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时,应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定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尚可使用年限,因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5.承租方通过融资租赁取得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① 开始承租固定资产(租赁开始日)时: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款
  
  ② 每期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以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③ 每期支付租赁费用时: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④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
  
  借:成本费用类科目
  
  贷:累计折旧
  
  ⑤ 租赁期满购入资产时: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款
  
  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在所得税申报需纳税调整:不扣除分期摊销计入的财务费用(因为已含在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中以折旧的方式予以扣除),对摊销计入的财务费用进行纳税调减,并调增相关折旧额;
  
  政策依据: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
  
  6.一般融资租赁出租方相关账务处理
  
  ① 开始出租固定资产(租赁开始日)时: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未担保余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
  
  未实现融资收益
  
  ② 收到租赁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③ 每期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以实际利率计算分摊)
  
  贷:租赁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涉税问题
  
  1、 增值税
  
  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及财税2016年36号文的相关规定,企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13%,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税率9%。
  
  出租方作为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按规定开具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发票,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针对这一税种,满足以下条件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这里需要强调一点,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不能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因此,出租方通过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合同约定的收入来分摊,并据实缴纳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
  
  参照财税〔2015〕1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相关规定: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订立合同人,因此,出租方和承租方均需要缴纳。
  
  4、契税
  
  由于在融资租赁期间房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房屋的权属没有发生转移,所以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不用缴纳契税。
  
  但如果在融资租赁期满后,承租方购买房屋,使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则承租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承租人在租赁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差旅费、律师费和印花税,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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