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假如增值税税率下降前商品的含税价是11600元(其中收入10000元,应缴增值税为1600元),如果要维持购销双方的收入、成本不变,降率后商品的含税价应为11300元(其中收入10000元,应缴增值税为1300元),即总价应降低2.59%,计算过程如下:(1—1.13÷1.16)×100%=2.59%,即总价降低2.59%,供应商的收入不变,采购方的成本不变
l案例二:假如降率前商品的含税价是11600元(其中收入10000元,应缴增值税为1600元),如果采购方同意降价2%后,可以接受13%的发票,则对供应商是有利的,此时商品的含税价是11600×0.98=11368元(其中收入10060元,应缴增值税为1308元),收入会增加60元,相当于收入增加了0.6%
l综上
l1、如果降率前商品的含税价是11600元,降率后含税价降低2.59%,即为11300元,则对购销双方没有任何影响,降率前后双方的收入成本都是10000元。
l2、如果降率前商品的含税价是11600元,降率后含税价降低2%,即为11368元,即使价格降低2%,仍然对供应商有利,因为收入从10000元变为100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