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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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税收政策普及

  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属于贷款服务,不属于租赁服务。
  
  因最近经常有会员咨询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税收政策问题,为了便于大家学习方便,本文把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涉及的现行政策分税给大家梳理了一些,以方便财税会员朋友查阅学习。
  
  一、增值税方面
  
  1、销售额
  
  (1)融资租赁服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租赁服务交增值税。
  
  (2)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但是对于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①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2、税率
  
  一般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采用不动产融资租赁,一般计税方法的适用税率9%;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一般计税办法适用税率为13%;
  
  一般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适用税率6%.
  
  文件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需要关注的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特殊规定: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三、印花税方面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文件依据:财税[2015]1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四、契税方面
  
  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
  
  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文件依据:财税[2012]8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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