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搜索:

融资租赁业务“财税“痛?

  会计、税法是融资租赁业务四大支柱中的两个,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如处理不好会计、税务问题,将留下隐患。
  
  举例:
  
  1、真信贷、假租赁
  
  有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为了避免缴纳契税,没有过户,而以出租人、承租人合同约定租赁物所有权转移;
  
  2、2016年5月1日之前动产回租无零税率发票
  
  财税[2013]106号文要求2016年5月1日之前动产回租业务要求承租人开具零税率发票,本金才能在销售额前按支付进度或合同约定扣除。有的租赁公司在没有取得零税率发票时,收取承租人本金部分没有增值税纳税申报;
  
  3、创新融资无利息支付发票
  
  P2P、信托、ABS等,租赁公司支付利息时,无法获取对方的发票。有的租赁公司在没有取得发票的情况下作了差额扣除。
  
  上述例子中做法,埋下了税收隐患。未来一旦被税务稽查,不仅要缴纳滞纳金,而且还会有罚款。
  
  融资租赁业务上述财税痛,有些源于租赁公司自身,有些源于国家税收政策,建议行业积极与国家财税部门反映,争取早日从政策层面解决问题。
  
  融资租赁行业具有密切扶持实体经济特点,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考虑行业特点,完善现行财税政策,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咨询电话:010-6971125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3号院17号楼

Copyright@2010版权所有:融资租赁名家讲堂-李鑫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2028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