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搜索:

一字之差引起的税收争议

  营改增后,某专门从事餐饮设备维保服务的公司向税务机关咨询了一项业务:该公司与某餐饮连锁企业签订了餐饮设备维保协议,餐饮企业为了防止因设备故障影响经营,将餐饮设备的维保业务全部委托其负责,在一般计税方式下,增值税适用17%的税率还是适用6%的税率?
  
  税务机关倾向于按照修理修配服务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但这很难完全让纳税人信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修理修配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而维保服务通常是日常检测、维护、保养,使之干净、整洁、运行正常等业务,服务对象不属于“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所以不应认定为修理修配劳务,而应属于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计税应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由此可见,修理修配和维保服务在一般计税方式下存在很大的税率差,不排除纳税人有故意将修理修配劳务变换为维保服务的可能。笔者曾认为维保服务应属服务,其成本构成不应涉及零配件,但在货物丧失功能之前更换零配件,也确实是从事维保服务,要完全避免征纳双方的争议还有待政策进一步明确。
  
  具体到本文所述对餐饮公司的维保业务,笔者认为应当适用“其他现代服务”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国税局,丹阳市国税局)

咨询电话:010-6971125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3号院17号楼

Copyright@2010版权所有:融资租赁名家讲堂-李鑫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2028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