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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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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涉税条款是税收法定的具体体现 王骏

  王骏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施行,其中很多条款涉及税收内容。
  
  2016年汇算清缴大考即将来临,慈善法中关于慈善捐赠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如何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互衔接,受到诸多捐赠企业的关注。有观点认为,在立法法确立税收法定原则的情况下,像慈善法这样属于社会法范畴的法律能否直接规范属于财税法范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值得商榷。针对这种疑惑,笔者认为,慈善法对慈善捐赠税前扣除作出规定,并不违背立法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一般来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法律制定程序制定的都是法律。这意味着,只有法律才有权对其作出规定,但并不是说涉及税收的条款只能制定单独的税收单行法律,立法法并不禁止在非税收法律中规定税收条款。事实上,立法法是全国人大2015年3月通过的。1年后,在立法法已经生效的情况下,慈善法成为立法法修订施行后全国人大依据其通过的法律,完全符合立法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
  
  其实,在其他法律中规定涉税条款并不鲜见。比如,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其实是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合伙企业所得税先分后税的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对涉税条款作出规定,符合税收法定原则,也更有利于督促国务院及其所属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强化和积极有效地进行税收立法,提升税法规范的级次,体现了涉税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作者单位: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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