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改增后企业出租地下停车位,应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营改增之前的未完工建筑老项目,在营改增之后完工,应开具地税发票还是国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营改增之前的未完工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营改增之后,按照增值税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确认缴纳增值税的,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3. 营业税的相关减免税政策在实施营改增后,是否全部延续执行?
答: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应按《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执行,无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执行。
4.纳税人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是否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若纳税人不登记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应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5.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发生哪些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3)电影放映服务 、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6)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7)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9)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10)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11)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1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1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需要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6.提供景区游览服务的纳税人营改增之前印制了一批地税部门监制的门票,营改增以后能否正常使用?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六款第五项中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新疆国税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问答(之一)>的通知》(新国税函〔2013〕216号)第十一条规定:客运车辆在车内播放广告或通过车身、顶灯等设施展示广告的经营收入,应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征收增值税。营改增后在车体上发布广告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客运车辆在车内播放广告或通过车身、顶灯等设施展示广告的经营收入,应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不属于“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应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8.客运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并通过客车承运包裹和信件,此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兼营行为?能否同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通过客车承运包裹、信件和其他货物属于货物运输行为,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9.营改增后保险公司能否申请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体申请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具体流程可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10.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应到国税局还是地税局代开发票?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