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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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一)

  一、纳税人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作为投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转让不动产、自建不动产、建筑服务老项目取得时间的确认
  
  (一)转让不动产老项目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
  
  (二)自建不动产老项目
  
  纳税人取得的第一个《建筑施工工程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合同注明的开工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
  
  (三)新增建设服务老项目
  
  工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经住建部门批准在原建筑工程项目基础上进行新增建设(如扩大建筑面积等),新增合同对应项目可参照原建筑工程项目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四)提供建筑服务,采取总分包形式的,应该根据总分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分别独立确定。
  
  三、车辆停放服务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范围。车辆停放服务老项目,是指取得不动产所在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复的《停车场收费许可证》或《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注明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
  
  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
  
  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代表机构应办理税务登记,核定税种,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六、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只能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采取“旧城改造”方式开发房地产项目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直接支付给拆迁户的补偿款。
  
  八、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同时提供建筑中所需要的建材(如钢架构等),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九、房地产企业销售带精装修的房屋,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十、提供住宿服务的纳税人,适用税目应该按照实际经营行为确定,不以其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为准。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除外),单独作价销售的配套设施,例如幼儿园、会所等项目,其销售额可以扣除该配套设施所对应的土地价款。
  
  十二、一般纳税人按规定有多个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可以按不同项目分别选择计税方式。
  
  十三、采取总分包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该根据总分包合同分别独立确定计税方式。总合同符合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条件,但分包合同不符合的,分包合同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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