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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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保险业财税法规与案例解析

  【案例】8家企业半数违规扣除准备金,对照检查你错了没!(2016年1月15日 中国税务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2015年10月26日 财税【2015】1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2015年8月3日 财税〔2015〕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2015年9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备案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5】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2014年5月27日 财税【2014】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2014年5月27日 财税【2014】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2014年5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2014年2月28日 财会【2014】1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2014)》的公告(2014年2月26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4年1月29日 财税【201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26批)的通知(2014年1月10日 财税【201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4年3月29日 (94)财税字第00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8月18日 财税【2001】1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06年8月18日 国税函【2006】79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12月8日 财金【2013】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11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2013年10月28日 财税【2013】81号)
  
  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得税返还政策的通知(2013年4月18日 财税〔2013〕2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2013年4月9日 沪国税所〔2013〕14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分红型保险分红应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批复(2013年3月22日 哈地税函〔2013〕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12年5月15日 财税【201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4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012年3月29日 财税【2012】23号)
  
  保险公司核定的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一览表(中国财税浪子王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2012年1月12日 保监发〔201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11年8月22日 财税【2011】68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营销员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4月13日 公告2011第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减计收入备案问题的公告(2010年7月28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9年6月4日 国税函【2009】3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17日 财税〔2009〕48号 执行期满已经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009年3月19日 财税【2009】2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印花税问题的批复(2008年11月25日 粤地税函〔2008〕70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产品税收宣传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年6月2日 保监发【2008】4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平安寿险衡阳公司受理客户退保留存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2008年4月18日 湘地税函【2008】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6年5月15日 国税函【2006】454号)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1月18日 财金【2004】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不动产转移过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2年6月11日 国税发【2002】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2002年2月28日 国税函【2002】3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9日 国税发【1999】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98年9月16日 国税函【1998】5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1990年5月3日 国税函发【1990】42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1989年7月15日 国税地【1989】77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1989年7月27日 沪税地【1989】6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年12月31日 国税地【1988】37号)
  
  【案例】8家企业半数违规扣除准备金,对照检查你错了没!(2016年1月15日 中国税务报)
  
  准备金是企业为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而进行测算,并按照一定方法预先提取列入成本或费用而形成的资金准备。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关于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情形,较多存在于金融企业当中。近日,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从前期数据分析入手,发现财产保险行业在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政策执行方面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对此,各地税务机关和财产保险公司应引起重视。
  
  近日,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在进驻A财产保险公司后,结合企业的相关数据资料,对该公司的收入、支出进行了动态分析。在分析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在2011年~2013年的各项支出中占比较大的主要有四项,分别是赔付支出、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支出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其中,赔付支出的金额逐年翻倍增长,占比逐年增加,从27%增长至44%,而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支出的金额基本无变化,占比逐年减少,从24%减少至10%,而其他两项支出稳步增长,占比变化不大。此时,检查人员考虑到财产保险公司须以最终赔付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并考虑相关边际因素,采用相关方法计提准备金。是什么原因导致该公司在赔付支出翻倍增长的前提下,保险准备金支出停滞不前?是否存在税收政策或会计政策的变化?
  
  带着这个疑问,检查人员将关注点落在了该公司的准备金支出上。通过对财产保险行业准备金的税收政策、该公司财务数据和纳税申报数据的分析,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在保险责任准备金中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方面存在税收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文中明确规定,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两种,一种是已发生已报案但未决赔款准备金,还有一种是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有: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对比45号文件和48号文件不难发现,理赔费用准备金不能再税前扣除了。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的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也就是说,保险企业的理赔费用准备金自2011年度起不能税前扣除。但是,在2011年~2013年期间,A财产保险公司设置了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科目,其包括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理赔费用准备金等3个明细科目。在纳税申报时,仅调增了2012年和2013年的理赔费用准备金,其2011年的理赔费用准备金仍在当年税前扣除了。
  
  检查人员就此情况与被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对方表示其知晓财税45号文件的规定,但其认为新文件出台的时间已临近当年的汇算清缴结束,许多财产保险公司都早已按照48号文件的规定申报纳税,并未关注到45号文件的新规定。在此情况下,新文件应当适用2012年度及其以后的申报。检查人员重申了前后文件的执行期规定,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的规定对被查企业进行了耐心解说,最终企业认可检查组关于调增2011年度理赔费用准备金的决定,并按照规定补缴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634万元及滞纳金381万元。
  
  在与企业沟通中,检查人员发现企业对于理赔费用准备金问题抱有侥幸心理。鉴于45号文件出台时间的特殊性,检查人员考虑到,是否仍有其他财产保险企业和A财产保险公司一样,也未调增2011年理赔费用准备金?出于上述考虑,检查组按照相关工作流程,申请对在京注册的8家财产保险公司的理赔费用准备金情况开展协查。经查,8家企业中有4家存在未调增理赔费用准备金的情况,其中2家企业2011年~2014年的理赔费用准备金未做纳税调增,另2家企业2013年~2014年的理赔费用准备金未做纳税调增,共涉及补缴税额1.1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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