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在海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企业首先应属于非居民企业,但是依据其实际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这一标准,可以经法定程序将其认定为居民企业。在国务院宣布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之前,认定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确认。2013年12月,国务院宣布将这一审批权下放至省级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如果是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境外注册居民企业、境外居民企业)一般是由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函[1]或者税总函文件对相关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居民身份进行认定。由于税务总局认定相关企业发布的国税函文件并不对外公开,国税总局相关法规库无法查询到相关文件,因此目前仅能通过一些新闻媒体(比如中国税务报)、国家税务总局的关联网站或者上市公司公告中得到相应的信息。目前确切已知的被认定企业包括:
Ø ①2010年11月11日发布的《中海油关於代扣代缴境外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事项的公告》指出,兹提述日期为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之公告(「首份公告」),当中宣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适用法律及规例,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本公司」)很可能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继首份公告後,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布,本公司近日接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正式批复,证实根据《关於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公司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并因此负有为其非居民企业股东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之义务。根据上述法律及规例,本公司须在向其非居民企业股东作出派发时代扣10%的企业所得税。对於在相关股权登记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所有以非个人名义登记的股东(包括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证券公司、银行等企业代理人或受托人,及被视为非居民企业股东的其他组织及团体),本公司将於扣除10%的企业所得税後进行相关派发。对於在相关股权登记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所有自然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本公司为代扣代缴此类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人。
Ø 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两家海外子公司——美华实业(香港 )有限公司 (简称 “美华公司”)、高汇有限公司 (简称 “高汇公司 ”)分别于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0年12月30日发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境外公司居民企业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651 号)规定,美华公司与高汇公司被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自 2008年1月1日起起开始执行
Ø 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耀(香港)有限公司以及Meadland Limited居民企业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468号)确认,福耀(香港)有限公司以及Meadland Limited两家在香港注册的子公司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福耀(香港)有限公司以及Meadland Limited同时是中国上市公司福耀玻璃的全资附属企业。
Ø ④根据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2010年年报第36页披露,本公司及本集团一家附属子公司中国重汽(香港)国际资本有限公司需就其年内的估计应纳税所得额按税率16.5%(2009年:16.5%)缴纳香港利得税。此外本公司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需按25%的企业所得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2009年:25%)。由此可以推断,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的中国居民企业身份最晚应在2009年1月1日就已经生效。
Ø ⑤在中国香港上市的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中国电力,该公司2010年12月31日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
Ø ⑥2011年3月29日,中国联通发布公告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并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二零一零年度末期股息的企业所得税。公告称,根据(i)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於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ii)《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和(iii)本公司从国家税务总局得到的信息,本公司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付二零一零年度末期股息时,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为派付给非居民企业股东之股息的10%(「企业所得税」)并以本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如前所述,对於在股权登记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任何以非个人名义登记的股东(包括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管理人、企业代理人和受托人(如证券公司和银行)以及其他实体或组织),本公司将在扣除其所应缴付的企业所得税後派付应付的二零一零年度末期股息。
Ø ⑦中国移动旗下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比如在香港上市的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也被认定为居民企业。
Ø ⑧根据国税函【2011】583号文件,香港华孚有限公司被认定为居民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Ø 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粮集团所属境外企业认定为居民企业的批复》(2013年4月22日 税总函〔2013〕183号),中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等164家境外企业具备中国居民企业相关规定条件,其实际管理机构均在中国,应判定其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税收管理,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在中粮被认定的164家境外企业中,包括在香港上市的中国食品、中国粮油控股、中国包装控股等。
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22日 国税发〔2009〕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4年2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1月6日 国税函【2008】89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6月5日 粤地税发【2009】113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日常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11月19日 甬国税直〔2009〕5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5月5日 深国税发〔2009〕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2009年7月27日 国税发〔2009〕11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9年5月20日 京国税发〔2009〕1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关境外公司认定为居民企业的批复(2010年7月30日 国税函〔2010〕3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境外公司居民企业认定问题的批复(2010年12月30日 国税函〔2010〕65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1年7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粮集团所属境外企业认定为居民企业的批复(2013年4月22日 税总函〔2013〕18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11月8日 国发〔2013〕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2014年1月13日 税总发〔2014〕6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3月31日 甬国税公告【2014】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管理规程的通知(2014年6月12日 沪国税所〔2014〕17号)
完善依据实际管理机构判定居民企业的标准及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付树林《国际税收》2014年第8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中粮集团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环宇泛达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的批复(2014年4月14日 税总函〔2014〕165号)
中国财税浪子案例01:天津市已经有一家公司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2010.11.9 摘自《天津滨海新区报》】
中国财税浪子案例02:沃达丰向北京市国税局缴纳21.96亿海量非居民股权转让预提税【2010.10.31 摘自中国转让定价网】
中国财税浪子案例03:依据判定由香港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北京国税入库单笔24.3亿元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股息类预提所得税【2011.5.16 摘自《中国税务报》】
中国财税浪子案例04:联通红筹9828万元的惊喜 居民身份保护下的西班牙退税【2011.08.29摘自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的新浪博客】
中国财税浪子案例05:山东省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姜文阔一行到济南市国税局局调研【2012.3.13 摘自济南市国家税务局网站】
中国财税浪子案例06:山东济南入库首笔境外企业股息预提所得税【2011.8.31 摘自《中国税务报》】
中国财税浪子案例07:中国移动的海外机构
中国财税浪子案例08:香港上市公司中国食品认定居民企业 向非居民股东退税
中国财税浪子案例09:关于中国粮油控股有限公司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公告
中国财税浪子案例10:中粮包装关於中粮包装控股有限公司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公告
中国财税浪子案例11:税务总局加快职能转变 下放居民企业认定审核权限
中国财税浪子案例12: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认定信息(2014年6月6日)
中国财税浪子案例1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认定信息(2014年7月15日)
中国财税浪子案例14: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认定信息(2014年11月14日)
中国财税浪子案例15: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认定信息(2015年3月)
中国财税浪子案例1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认定信息(2016年1月)
[1] 【中翰税务提示】自2013年1月1日起,“国税函”文件改称为“税总函”文件。
[2] 【中翰税务提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没有在中国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