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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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车:税收常相助,偶尔也“相绊”

  近日,记者随北京市国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有关人士到中国中车集团走访,原以为中国中车集团财税人员会提出一些“大诉求”,没有想到只提了一些“小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大多集中在“走出去”、研发和重组方面。中国中车集团财务部部长陈勇总结说:“我们没有遇到税收政策方面的大问题,充分说明税收政策总体上是科学的,作用是显著的。不过,困扰我们的税收小问题希望能够尽快解决。”
  
  “走出去”方面:希望免征外方服务收入增值税
  
  中国中车集团财务部部长陈勇告诉记者,为了应对境外国家风险和经济风险,适应当地的法律环境,他们拿下一个个境外订单前,需要向境外支付不少律师服务等咨询服务费用。按照法理来讲,他们只需要代扣代缴这些劳务收入的增值税即可,但从实际情况看,最终这些增值税都由他们承担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中国中车集团有关人士介绍,在“走出去”前,他们需要投资国咨询公司或律师事务所提供咨询服务,并与之签署咨询合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件)第十条的规定,虽然咨询服务发生在境外,但是他们是境外服务的接受方,需要代扣代缴外方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提供服务的外方则只关心税后服务费用的金额,至于还需要在中国缴什么税、缴多少一概不管。在实践中,为了顺利推进工作,他们只能无奈地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这些税费均由中方承担。
  
  记者获悉,目前中国中车集团委托境外企业的咨询服务费用,如果按照6.72%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及其附加费用,仅北美就将产生67.2万美元的税负,折合人民币约440万元。中国中车集团有关人士说,由于中国中车集团的业务目前已经开展至全球很多国家,而且还在持续拓展,这方面的税费加起来是一个不小的数字。而且境内企业的咨询服务一般发生在正式合同签订之前,如此高的前期咨询服务成本,削弱了他们的竞争力。因此,接受方在境内不应该视同是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而是应该看业务实质。如果咨询服务业务是发生在境外,即使接受方在境内,也应该属于境外提供应税服务,不应该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
  
  对此,德勤税务合伙人林绥持赞同意见。他说,中国中车面临的这一问题具有普遍性。106号文件第十条的规定沿用了原营业税税制下的有关规定。从逻辑上讲,纳税行为在哪里发生就应该在哪里缴税。106号文件将境外发生的但在境内接受的服务视同境内应税服务,道理上说不通。在他的印象中,目前只有我国内地和台湾省出台了这样的规定。台湾省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很多企业都去境外投资,只在台湾设置了总部,空心化现象严重,不这样做会流失很多税款。“我不清楚内地是否也是同样的考虑。”林绥说。
  
  不过,也有人持反对意见。致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宁夏分所所长李莉认为,谁取得收入谁来缴税,这是天经地义的。但是,很多境外企业通过与境内企业签署包税合同,将本由自己承担的税款转嫁给境内企业,这是不合理的。因此,建议中国中车集团等“走出去”企业,在签署任何经济协议前,应充分研究相关国家的税收法规以及双边税收协定,通过提高自身谈判能力和有效的税收筹划降低税负,而不要寄希望于修改国内税收法规上。“事实上,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对境内企业税负影响并不大。”有关专家说。
  
  同时,中国中车集团有关人士建议,如果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境内发生税费由境内企业承担,境外发生税费由境外企业承担,那么境内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实际承担的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及其附加。对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出台统一、明确的规定,各地执行口径也不一致。林绥等税收专家认为,从扶持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角度出发,中国中车的建议可以考虑采纳,建议尽快出台统一政策规定。
  
  研发方面:希望全额扣除集团内委托研发费
  
  目前,中国中车集团的产品涵盖电力机车、内燃机车、客车、货车、动车组和
  
  城轨地铁多个产品,并攻克了大量技术难题。其中,科技研发功不可没。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发出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件),委托研发的费用只能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加计扣除,这让他们感到十分困惑。
  
  陈勇表示,南车集团和北车集团合并为中国中车集团后,各子公司的研发实力各不相同,研发重点也不一样。为了赶超国外同行的先进技术,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委托研发经常发生。未来,考虑到还有大量的技术难题需要攻关,集团内委托研发必不可少。但是,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从政策效应看,这一规定对于统一组织开展研发活动的集团公司来说是不利的,与国家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产业升级的方向不太一致。陈勇说,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立项各科研项目,有利于集中优势资源,统筹规划,避免重复投入。因此,建议区别关联企业与非关联企业采取不同的政策。对于非关联方,将委托方实际支付研发费用金额的80%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加计50%扣除;对于关联方,应按照受托方实际发生费用金额予以加计扣除。
  
  采访中,一些专家持与陈勇相同的观点。有专家表示,就全球高铁技术而言,大部分是中国和其他国家都掌握的,也有部分是中国独有的,还有一部分是欧美国家和日本独有的,中国没有的。要突破我国未掌握的这部分技术难关,需要在地基、电力系统、轨道、车站、原材料等诸多方面加大投入研发力度,才有可能在激烈全球竞争中超过德国西门子、法国阿尔斯通、日本川崎重工和加拿大庞巴迪等国际同行。就国内税收政策而言,119号文件不允许委托研发费用全额加计扣除,目的是为了鼓励自主研发,进而从根本上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中国中车在集团内委托研发,目的正是为了整合其自主研发资源,赶超世界先进技术。对这样的集团内委托研发,加计扣除税收政策应予鼓励。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则并不认同。他认为,将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的委托研发区别对待,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立法精神和规定。他说,企业所得税法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更加注重法人企业的概念。只要企业是法人企业,就必须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处理一切涉税事宜。因此,无论中国中车集团内部委托研发的目的是什么,只要是两个法人企业间委托研发,都必须遵守企业所得税法和119号文件的规定,不能搞特殊。
  
  重组方面 :希望免征重组中股权转让印花税
  
  南车集团和北车集团合并为中国中车集团,是2015年业界众人皆知的大事。陈勇表示,合并过程中,他们发现国家近几年出台的有关企业并购重组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非常给力,确保了整个合并过程基本顺利。但遗憾的是,印花税政策却给整个合并过程增加了一些阻力。他说,关于印花税最新的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发布的《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以下简称183号文件)文件。10多年过去了,这一文件早已不能适应当前的新情况。
  
  记者了解到,困扰中国中车集团的印花税问题有两个。
  
  其一,中国中车集团合并完成后,原南车集团持有的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要过户给中国中车集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以下简称941号文件),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但是,由于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南车集团和北车集团合并的文件中没有“无偿划转”四个字,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证券登记管理部门要求其缴纳完1亿多元的印花税后方可变更股权登记。
  
  陈勇说,中国中车集团合并完成后,原南车集团持有的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要过户给中国中车集团。南车集团和北车集团采取的是吸收合并的方式,整个过程中彼此没有支付对价,实质是无偿划转,应该根据941号文件免缴印花税。“就因为这个问题,我们的股权变更到现在还没有完成。”陈勇说。
  
  其二,在南车集团和北车集团合并过程中,由于股本溢价和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在账务处理上会形成增加的资本公积。无形中增加了额外的印花税支出,加大了企业负担。南北车合并重组,集团合并增加印花税800多万元,股份合并增加印花税760万元,仅此一项已增加集团费用近1600多万元。2016年,中国中车集团其他企业还要进行各种方式的合并重组,增加的印花税成本估计是一大项额外支出。因此,中国中车集团财务部有关人士建议尽快出台企业重组方面的印花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对于第一个问题,记者采访的多位税收专家均建议,中国中车集团应该通过与国务院国资委协商来解决,最好由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相关补充通知或开具证明,证明南车集团和北车集团吸收合并中的资产、股权转让的确属于无偿划转。对于第二个问题,专家建议国家财税部门能够调研中国中车集团等企业在并购重组中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完善18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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