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瞩目的“营改增”试点会在2015年留下空白吗?我们先来看一看此前的营改增路线图:
2012年1月1日
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2012年9月1日
北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2012年10月1日
江苏和安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2012年11月1日
广东和福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2012年12月1日
浙江、湖北和天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2013年8月1日
全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2014年1月1日
全国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2014年6月1日
全国电信业营改增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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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性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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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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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
从2012年开始,每年都至少有一个营改增试点“税制转换日”,但是2015年却似乎出现了停滞。这几天微信朋友圈又有爆破性的提法出现,姑且就让这些子弹先飞一会吧!
但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确实有部分试点政策到期,需要在2016年元旦来临之际给出个明确的说法。比如:
1、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87号)所附《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一览表》所列明的项目。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
3、2015年12月31日前,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4、2015年12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5、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后续四大行业的营改增试点尚需等待,但政策如果能够在今年年底就出台,还是非常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