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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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企业涉税政策与案例汇编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2013年12月13日 国发〔2013〕49号)
  
  【财税案例】小资料:券商新三板业务的盈利来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2014年5月27日 财税【2014】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9月7日 财税【2015】10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2014年6月27日 财税〔2014〕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6月27日 财税【2014】48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2014年7月30日 京财税〔2014〕1446号)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关于落实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国结算京发字【2015】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6月9日 财税〔2015〕62号)
  
  【财税案例】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12年8月9日 云地税函〔2012〕111号)
  
  【财税案例】蓝贝望(430242)公司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案例】普华科技(430238)公司整体变更时,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拟上市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2月28日 辽地税函〔2012〕2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12月10日 财税【2002】191号)
  
  全国中小企业该负责人系统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
  
  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合法性背后的税务问题
  
  【挂牌公司案例001】欧丽信大(430528)关于收到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理决定及处罚决定的公告
  
  【挂牌公司案例002】欧丽信大(430528)关于收到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理决定及处罚决定的公告的更正
  
  【挂牌公司案例003】欧丽信大(430528)关于收到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理决定及处罚决定的公告(更正后)
  
  【挂牌公司案例004】亚泰都会(430146)关于收到北京市朝阳区国税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延期披露公告
  
  【挂牌公司案例005】亚泰都会(430146)关于北京市朝阳区国税局税务处罚完结的公告
  
  【挂牌公司案例006】远大股份(430511)关于收到济南市地方税务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2013年12月13日 国发〔201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渠道,充分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精神和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的有关要求,现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发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但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1]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三、简化行政许可程序
  
  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监会豁免核准。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依法需要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证监会应当建立简便、快捷、高效的行政许可方式,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无需再提交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四、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建立与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中小微企业具有业绩波动大、风险较高的特点,应当严格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条件。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逐步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证券交易场所。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格执法,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制定并完善业务规则体系,建立市场监控系统,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设施,保障技术系统和信息安全,切实履行自律监管职责。
  
  六、加强协调配合,为挂牌公司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为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涉及外资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交易所市场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涉及国有股权监管事项的,应当同时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挂牌公司风险处置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国务院
  
  2013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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